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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管企业决策失误损失逾100万或被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 03:03 第一财经日报

  100万元与25亿元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只占万分之四,但今后如果山东省省管企业决策人员因决策失误,造成这样数额的损失,也或将被追究责任。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从山东省国资委获悉,该委正在就《山东省省管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为追究决策人员决策失误设定了明确的“数字杠杠”。

  记者注意到,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追究责任(见图表)。对决策失误人员的责任追究分为4种形式:通报批评,扣除绩效薪金,降职或建议免除职务,职位禁入。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并处。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相当职务人员)等列入责任追究处理范围。

  违反规定进行对外担保、对外拆借资金、调动大数额资金,违反规定从事

股票、期货、委托
理财
等高风险投资业务,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资产核销、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如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都将被作为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相应责任。

  在集体决策中,投弃权票也不能免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集体决策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的,免除该决策人的责任。但在董事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在经营班子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决策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公开数据显示,去年,山东省43户省管企业平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109.33%。其中,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24户企业,平均保值增值率为110.90%,其他19户企业平均保值增值率为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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