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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西藏外汇管理将实行优惠政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19:03 新华网
新华网拉萨8月8日电(记者 拉巴次仁) 记者近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西藏自治区外汇管理实行优惠政策。 据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行长严思勃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一五”期间西藏自治区外汇管理优惠政策中规定,西藏自治区周边国家(地区)的外商,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取得的利润和投资本金可以有条件购汇汇出。 他说:“这一政策既优惠于全国的相关政策,也优惠于西藏‘十五’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具有创新性,符合西藏的实际。” 此外,“十一五”期间,西藏自治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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