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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车船税征收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3日 14:50 红网-湖南日报

  纳税人范围扩大;税额标准平均提高50%,与周边省份相比适中;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可暂免税

  本报8月2日讯(通讯员 胡定华 周莉 记者 易博文 实习生 吴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由省政府107次常务会议通过,周强省长7月30日签发颁布实施(省政府214号令)。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办法》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原来可以免税的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用车船也须缴纳车船税。

  2、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周边省市标准后,我省确定了比较适中的税额标准。新税额标准比原来平均提高了50%。具体标准如下。

  载客汽车:小型(9座以下)每辆每年360元,中型(10-19座)每辆每年420元,大型(20座以上)每辆每年480元,微型客车每辆每年240元。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每年84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每年60元。

  

摩托车:每辆每年48元。

  船舶:小于或等于2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每年3元,201吨至20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每年4元,2001吨至100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每年5元,10001吨及以上的按净吨位每吨每年6元。

  3、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可暂免税。除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等七类车船免征车船税之外,《办法》规定: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县城以下(含县城)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营运的客运车船、在通航水域两岸之间固定往返载客的机动渡船暂免征车船税。

  4、纳税期限更充裕。车船税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纳,采取自行申报缴纳与代收代缴相结合的征管模式。纳税人采取自行申报缴纳方式的,可于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新购置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购置车船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该《办法》还明确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注册登记地或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所在地。

  2003年8月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车船税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为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地税局发出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湖南省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开始受理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申报,并按规定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缴清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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