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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国税个体征期简并事宜重新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 14:33 三湘都市报

  日前,湖南省国税局发文重新明确了个体户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问题。

  从7月1日起,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8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6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且纳税信誉较好,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此外,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同时,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余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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