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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猛药治药引出民意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14:4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黄勇  实习记者 夏子文 徐欢

  民意焦点

  江苏将“下猛药”用重典,保障全省人民用药安全。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继平向大会做了关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其中对药品生产、管理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药品关乎民生大计,所以这份草案说明显得格外引人关注。

  专家发言

  李继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目前,江苏有的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将化工原料作为原料药直接生产药品,或者使用过期的、不合格的原料、辅料生产药品;有的企业通过大肆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疗效,严重误导用药者;有的通过擅自更改药品名称、包装或说明书,大幅提高药价牟取暴利;有的单位药品使用单位管理混乱,药品存储条件不符合药品保管要求,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药多名”、“夸大疗效”等问题,都呼唤着江苏及早立法以保障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王湘(南京市中

医院主任中医、市人大代表):老百姓的问题不是看不起病,看病并不贵,主要是买不起药。政府要真正地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就一定要狠抓药品管理问题。生命是可贵的。药监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药品上市之前就把好关,防患于未然。药品出了问题,对于老百姓的祸害很大,所以立这个法非常重要,我建议,“条例”要更细致些,相关部门执法要再严格些,这样才有震慑力,才能把药品监督管理落在实处。量刑也要严格,不能因为找找关系,就只判一两年。对于回扣现象,应该抓住一起就要处罚一起。

  刘小冰(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对这个条例,我很支持。这充分说明了江苏省在立法保障药品安全上有先见之明,积极响应了国家大法的要求;其次,草案在制度上有所突破,它将国家大法具体化,并结合了江苏的特色,将有效增强江苏药监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法制意识。我认为,药品牵涉到民生的很多方面。本次《条例》不仅是对药品监督的规范,也是给予老百姓的一种权利,让老百姓去监督管理药品。江苏省的法制建设一直在全国扮演着“领头羊”的角色,本次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率先提出,也表明了“法治江苏”的建设颇有成效。

  相关链接

  严禁擅自变更药用原料、辅料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注册申报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药品生产;如需改变处方或者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获得批准。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将

化工原料当作原料药销售,或者直接投入药品制剂生产。”

  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卖处方药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不在岗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挂羊头卖狗肉”的药可责令停售

  【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以及发布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的广告的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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