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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均工资涨幅不得超过16%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王志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明确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6%的基准线。

  记者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2006年,山东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114元,以此为基数,2007年,山东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6%,上线(预警线)为24%,下线为8%。

  山东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但对于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山东规定,今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24%的上线。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这是山东自1999年以来第8次发布工资指导线。今年,山东各级劳动部门将把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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