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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卖房或将明码标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 08:39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将可能不得使用“多少元起”、“均价多少元”等模糊标价,而经营者售房要调价的,应当24小时前进行明码标价。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关于加强房地产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讨论稿显示:房地产经营者提供房屋买卖、有偿转让、租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册)或价目牌的方式,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而且,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销售24小时之前,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都在明码标价的范围内。同时,《通知》中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据了解,该《通知》仍在讨论中,本月或有正式稿出台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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