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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5日 10:16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宁7月15日电 (记者 叶超) 日前,《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今后,青海省将在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青海是一个资源大省,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25种,探明储量的矿种105种。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近年来青海的矿产资源开发不断加速。目前,矿业已成为青海省的支柱性产业。但矿产资源开发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据统计,截至目前,青海省矿产开发占用土地资源面积2444.4平方公里,年产出废水10177万立方米、废渣2262万吨,全省因矿业开发引发的各类矿山地质灾害也有增多迹象。

  《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在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此外,《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分级负责,并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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