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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筑工程款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03:55 第一财经日报

  甘肃省规定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工程款的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凡是在甘肃省内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开工前须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工程合同价款的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

  据了解,当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将启动保证金支取程序。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将召开联席会议,按确认的拖欠数额支取保证金,并向农民工支付被拖欠工资。工程交工后,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保证金将由银行连本带利退还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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