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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发商销售剩余停车位须先公示一个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03:37 第一财经日报
南京市房管局曾接到多起老百姓对于开发商私卖车位,致使业主失去购买车位机会的投诉。针对这样的情况,南京市房管局近日出台新规,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剩余车位前,必须对本小区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规定称,开发商应在小区主要入口处、停车库的入口处张贴公告,告知小区全体业主:目前小区有多少个车位尚未售出,拟向全体业主包括已购车位的业主进行销售,并将这些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和地下车位平面布局图一并公示。开发商公示1个月后,方可敞开销售,以提醒未购车位的业主不要失去购车位的机会,保证全体业主享有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 据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业主享有配套车位使用的权益,2004年南京市五部门共同签发了《关于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车位的销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开发商销售机动车位,只能向本小区业主出售;在商品房未销售完以前,应当以出售一套房屋随售一个车位为限。 但是,对于商品房已销售完毕、尚有部分车位未售出的住宅小区,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可不受一房一车的限制,但作为业主并不知情。因此,房管局出台此项新规定,以保障业主权益。 据悉,在向小区业主公示的同时,开发企业还要向房管部门进行申报,将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及公示照片上报,由房管部门进行抽查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及损害业主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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