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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退休人员异地医保有新规 住院费个人先垫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17:35 辽一网-华商晨报

  必须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且符合四个条件之一 沈阳此项新规已在7月1日实施

  晨报讯(记者 姚远)在沈参加医保却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在当地选择医院就医。

  昨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医保新规定,该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件之一 异地定居有产权住房

  新规定名为《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对异地安置人员能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限制必须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且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投奔在外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或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申办的相关手续可以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此外,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满一年以上的人员需返回沈阳市或变更安置地的,应及时到沈阳市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对于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也可参照该《办法》;而对于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驻异地工作不满一年的,可参照“出差、外出学习”处理。

  对于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可参照“探亲”处理。

  一大特点 允许个人选择医院

  《办法》中规定,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审批手续一个月后,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发生的住院、急诊等医疗费用,按沈阳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但必须按规定返回参保地,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该《办法》的一大特点是,不再限制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到沈阳市医疗经办机构所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而是允许在当地就近选择3所医疗保险定点的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各一所)就医;患有专科疾病的还可选择一所专科医院就医。

  享受门诊特病待遇的患者,可在上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院,但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得更改。

  费用结算 住院费个人先垫付

  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符合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到沈阳市医保中心结算。

  对于门诊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办法》中规定,也由个人先行垫付,实行限额报销,定期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医保中心报销。限额报销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同病种统筹基金按人均定额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执行限额报销标准。其费用结算的方式是,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返还现金,每年申报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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