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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深限购自住房一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18:35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 市国土房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以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行为。 明确自用和自住条件 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买非自用房地产须报批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汇指定银行核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条件的,予以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手续;在市国土房产局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条件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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