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上海:农民宅基地房屋可作经营场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6:41 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7月2日电(记者 周凯) 今天,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学军宣布上海市将推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10项措施,其中包括,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经当地房地资源部门批准,可以作为经营场地予以工商登记注册。 陈学军介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居住房屋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居住房屋的调整范围包括相邻关系影响较小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就业,意见规定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农民宅基地房屋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以此支持乡村旅游业(“农家乐”)等多种产业发展。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