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称房产税按税收法定原则推

2014年03月05日 07:46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包括社会上关注较多的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中,并将注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这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的问题。傅莹当天解释称,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说,“这意味着要推进房产税改革,就必须立法先行。”无疑释放出改革提速的积极信号。

  “按照这一原则,就带来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说,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涉及房产税,但该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是上海和重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第三年。3年来,伴随着房价的起伏跌宕,有关房产税改革的讨论不绝于耳。在“有人欢喜有人忧”的复杂情绪中,房产税试点扩大范围的“靴子”始终没有落下。

  尽管上海、重庆试点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推进,但戴天荣认为,现在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向非营业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了一个新税种,就必须通过立法推进改革。

  “作为一种与房地产市场关系密切的税种,房产税的增收对房地产市场有很大的影响,我觉得一切还是要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来完善房产税,而这个前提就是税收法定。”戴天荣说。

  而根据新一轮全面改革的部署,未来房产税改革绝非止于扩大个人住房试点的简单层面。在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看来,税收法定背景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不同于以往“房产税”的提法,其中包含了未来更复杂全面的改革思路。

  “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贾康说,未来完善房地产税,除了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并对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这一观点也印证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期对外披露的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路,即改革总体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

  “按照这一改革方向,我们需要先建立相关的配套系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政府要先掌握每个人有多少套房子,才能在保有环节征税;其次是制定并颁布资产评估法,建立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体系,对房产的价值进行确认;此外,还应有科学完善的救济制度,对房产相关的纠纷进行专业的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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