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自贸区司法须防同案不同判

2015年03月15日 00:26  经济观察报 微博 收藏本文     

  自贸区司法须防“同案不同判”

  梁嘉琳

  随着2015年两会的结束,广东、天津和福建三地自贸区挂牌的时间日益临近。去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进行了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自贸区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金融学院副校长陈晶莹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自贸区的法制体系必须是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试验版。区内、区外法院要按照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办案,避免“同案不同判”。

  自贸区立法先试先行

  经济观察报:如何看待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的战略意义?

  陈晶莹:建设上海自贸区是以开放促改革的国家战略,其法制体系必须是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试验版。因此,国际通行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如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保标准、政府采购等标准的规则,应该在上海自贸区先试先行。

  上海自贸区的规则制定,实质上就是高标准自贸协定规则的内化。在上海自贸区,如果我们的法治能很好地保障高标准自贸规则的实施,得到企业的认可,我们政府管理的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也能够适应,那之后我们就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而提高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制定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话语权。

  经济观察报:你觉得构建自贸区法制体系还需要哪些内容?

  陈晶莹:加快适应上海自贸区改革开放需求的相关立法,尤其是对负面清单外行业投资者准入后的执业资质、品牌、专利、信用等级的评估、安全审查等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从而确保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服务业扩大开放、金融创新等措施可能对民族工业、支柱产业带来的经济安全风险能得到控制。

  与传统的保税区或双边、多边自贸协定谈判的自由贸易区相比,上海自贸区的法治建设内容会更多,范围会更广。上海自贸区法律结构除了一般自由贸易区法律结构主要包括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航运法律、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外,还包括上海自贸区要进行试点的跨境投资体制法律制度、金融体制法律制度、服务贸易扩大开放涉及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经济观察报:上海自贸区成立一年多来,自贸区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困境?

  陈晶莹:目前,上海自贸区正在建立健全投资准入、服务业开放、金融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等全方位管理体系,传统的行政监管、行政执法、综合执法以及司法协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需求。

  如何在“一线放开”的同时确保区内意识形态安全和经济安全,如何在“二线管住”的同时又不影响区内的繁荣和国际竞争优势并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当案件审理遭遇“立法真空”时,如何行使裁量权,裁判的依据何在?利率市场化后,诉讼或仲裁请求中的债务利息、滞纳金等应如何计算,以什么为标准?要好好地回答此类问题,方能达到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中“良法善治”的目标要求。

  应建判例库提供依据

  经济观察报:如何解决上海自贸区区内、区外法制环境不统一,尤其是“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法律适用问题?

  陈晶莹:为避免“超国民待遇”乱象,为避免当事人选择区内的法院进行管辖等“挑选法院”问题,根本的做法就是区内、区外法院在审理同类商事交易纠纷案件时,都必须严守宪法,遵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国际司法规则,要按照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办案,避免“同案不同判”。

  举个例子,每个国际条约的缔约国都有“条约必须信守”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这个条约和国内法甚至是上海自贸区规定的条款相冲突,自贸区内企业就要优先适用该条约。过去,在销售合同纠纷等国际贸易争端案件中,国内法院很大程度上强行适用国内法。这说明,国内执法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区外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适用区内还是区外的法律规定?我认为,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区内和区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涉及的是横向交易法,均应一视同仁,法律适用的尺度应一致,以免产生区内、区外注册登记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但如果涉及的是纵向的行政纠纷或经济刑事案件,则应主动适用区内新法;在“法律真空”期,可建立判例库,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或立法提供依据。

  经济观察报:上个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首起涉及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随着外资知识产权机构入驻自贸区,如何为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陈晶莹:自贸区内应采用比区外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去年,我国工商登记注册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在企业设立更容易、更宽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侵权、盗版和假冒的发生概率有可能增加。

  为此,区内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可考虑:在自贸区内也对国外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和赔偿额度。并在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上,确立并加强现有的行政与司法双重保护机制。

  目前在自贸区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分别由商标、专利和版权等三个行政部门实施。未来可考虑在自贸区内成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构,由其来统一实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从而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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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陈晶莹自贸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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