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三农”领域改革的深化,如何妥善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一直备受关注。日前,中央审议通过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10月18日,农业部官网公布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接受采访的内容。
新一届政府上台后,对“三农”领域不断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陈晓华认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不过,这一改革十分复杂,一方面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另一方面,千差万别的农村情况,为慎重期间,决策层希望通过试点方式来探索办法。
陈晓华介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涉及三个内容。一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二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值得关注的是,在股份合作中,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后,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后,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
在江苏、浙江、广东等省,集体经济发展迅速,集体资产总量也不断增加。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与法律发生冲突。早在多年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已经开始寻求制度上的突破。
1990年代,广东出现“南海模式”。通过产权改革,实现政经分离。明晰了农村管理体制。这解决了村级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矛盾,明晰了集体资产的产权,实现了集体土地资产依法流转,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收益。
共青团陕西省委农工部部长魏延安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先行先试的改革,对多方都是共赢的尝试。尤其是对农民个人来讲,在增加集体资产财产性收益的同时,也在法律上明确了个人权利。
“其实,农民的股份合作,一方面适应了城镇化的需要,有利于农民有序进城;另一方面也为农民的有偿退出提供了条件。”魏延安说,在法律尚未修订前,这种探索未尝不是一种进步。
不过,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这种探索也存在着风险。比如,一直都存在的村干部腐败,“小官巨贪”,大多都涉及到集体经济问题。这次方案探索改革也是旨在消除这一土壤的。
魏延安表示,对于这次方案的试点,中央会在大的框架下,给一些原则性要求,还是会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探索不同形式和途径。不过,总的来讲,要加强原先虚化的集体经济,发挥集体的作用。只是这种模式要创新,要丰富。
方案中提到,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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