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徐伟
因月工资降低导致按比例扣缴的住房补贴、公积金相应减少,退休后要求补发,能否得到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福利待遇纠纷案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公司给予的购房资助属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定福利待遇范畴,裁定驳回起诉。
易女士于1981年进入重庆市某局成为其固定职工。1995年1月劳动法施行后,易女士与该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1年12月,易女士所在部门被整体合并到重庆某公司,之后其先后两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7月起,因易女士月工资降低,导致按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相应减少。2013年1月易女士退休后以工资福利受损为由,将原单位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补发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共计5万元。
对于易女士的诉求,法官表示,住房补贴、公积金系企业向劳动者提供的购房资助,对其支付方式、具体金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应属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定福利待遇范畴。
此外,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了易女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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