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日前,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改革试点方案。据了解,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这项改革十分复杂,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加之,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需要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探索路子和办法。
试点方案提出,要通过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完善权能,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对此,陈晓华表示,在改革试点中,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
在推行改革试点工作中,陈晓华介绍,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基础,重点是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改革试点的重要目的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从实际出发,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是改革试点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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