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自发自还进行时:宁夏率先招募承销团

2014年06月06日 01:24  第一财经日报  收藏本文     

  于舰

  虽然债券评级工作尚未完成,不过,第一次进行自行发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下称“宁夏”)的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启动。

  6月5日,相关金融机构收到《关于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下称《通知》)。

  “第一次自己发债,有很多工作要做,把能做的先做起来。”宁夏负责政府债券发债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发债时间尽量往前赶

  被列为2014年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点的宁夏政府相关部门正紧锣密鼓地为其首次发行政府债券做着准备。昨天,宁夏财政局发布了关于组建债券承销团的通知。《通知》称,为做好2014年宁夏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

  根据《通知》,宁夏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55亿元,其中5年期债券22亿元,7年期债券16.5 亿元,10年期债券16.5亿元。

  据了解,宁夏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通知发布后,将根据各机构的申请,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确定承销团成员,最终按《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评价方法》确定5 家主承销商。

  2014年地方政府发债形式向市场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而宁夏是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试点之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5月底发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称,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等10省份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本次强调的“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财政部在对此办法的说明中称,新办法更强调地方“自行还债”。

  此前,在2011年,财政部曾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试点自行发债,2013年将试点范围扩大至江苏和山东。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最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10省份中有6个地方政府曾进行过自行发债。在组建承销团方面,这6个地区已经具有经验。

  据宁夏有关政府发债的人士介绍,宁夏此次第一个发布组建承销团的通知,并不意味着宁夏就将是第一个“自发自还”地方债的地方政府,因为宁夏没有组建过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现在是着手做准备工作。“目前发债时间还没有确定,可能会在七八月份。”该人士称。

  “其实被列为试点的地方政府可能都愿意早一点发行债券,因为一年中越往后资金一般会越紧张,早一点发债会有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一位被列为试点地区的地方债发行负责部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评级尚未完成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2014年试点的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的评级工作仍在进行之中,目前还没有完成。

  今年初公布的宁夏地方政府债务审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宁夏全区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502.20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180.55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08.25亿元。“全区政府性债务的债务率较低,但一些市县当期债务偿还有一定压力。”上述审计报告如此评价宁夏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称,自发自还债券试点地区新计划发行的政府债券将是这10个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将计入其资产负债表,预算也需对偿债资金作出明确安排。穆迪认为,自发自还债券的资金成本将低于目前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等形式进行的间接举债,原因是其还债主体明确,而间接借贷产生了大量或有负债。

  “政府的信用肯定要比一般的企业强。”一家被列为此次试点省份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对于政府发债,该工作人员充满信心。其实,无论在市场上,还是在中外评级机构眼中,在中国,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信用要比企业信用高。举例来说,国际评级机构给那些在境外发债的中资企业评级时,政府是否能够支持都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延伸来看,政府作为发债主体本身要发行债券,至少目前来看似乎不必担忧过多。”一家证券公司债券分析师对本报记者表示。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的消息,宁夏今年自发自还的地方债券评级还没有完成,评级机构也未最终确定,在债券业内人士看来,应该会是国内三大评级机构中的某一家。

  “此次试点省份包括此前自行发债的全部试点地区,同时纳入了西部、中部未进行过自行发债的省份。不同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会有不同的评级,市场也会给出不同的价格。”上述证券公司债券分析师称。

  根据《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试点地区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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