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14年02月19日 10: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 姜春媛)住房保障立法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针对这一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在19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去年5月份我们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把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了,国务院去年9月底在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这个条例的草案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社会机构的意见,现在我们正在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把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对于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应该实行这样一个原则,就是应保尽保、优先安排。此外,他们几乎是无力支付住房成本的,无论租、无论买。所以在总体制度安排上,给他们提供一些公租房,租金比较低一些,对于一些没有收入来源的,可能还是免费的,当然也可以通过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或者在农村里通过危房改造补助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新华社记者] 我的问题关于住房保障立法方面的。请冯总介绍一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最新进展情况,什么时候能出台?另外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住房救助有什么作用?谢谢。

  [冯俊]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去年5月份我们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把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了,国务院去年9月底在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这个条例的草案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社会机构的意见,现在我们正在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把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住房保障和对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问题是相关联的,这些救助对象在总体上说是因为劳动技能低、就业机会不好,导致收入低,有些是因为伤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比较贫困,大多数救助对象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努力改善住房条件,所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也是我们住房保障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体上,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应该倡导和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说我们坚持住房发展的市场化改革是基本的原则。但是,社会上总是会有一些人群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力支付住房成本,没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劳动在市场上获得合适住房。所以,政府应当对这部分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也是政府的一种责任,也是义务。

  对救助对象住房救助的标准也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相关联的。以前,在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的时候,我们给他提供一个住的地方,让他别流离失所;现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了,要提供合适的住房;到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可能还要求都能够住上符合健康文明标准的住房。当然,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有些地方可能现在就能达到这个目标,有些地方可能需要努力才能达到这个目标。

  对于救助对象的住房,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考虑,他们的住房困难也好、生活困难也好,属于最紧迫的一个群体,对他们的住房救助应该实行这样一个原则,就是应保尽保、优先安排。此外,他们几乎是无力支付住房成本的,无论租、无论买。所以在总体制度安排上,给他们提供一些公租房,租金比较低一些,对于一些没有收入来源的,可能还是免费的,当然也可以通过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或者在农村里通过危房改造补助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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