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声音可注册成商标,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前——
本报记者 窦红梅
新修订的《商标法》近期受到社会关注,记者昨天从业内了解到,新法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众多企业面临改换企业包装及各类宣传品的选择,而由于今后声音也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少企业和公司正在积极着手准备,第一时间去注册自己的或者有市场价值的“声音”商标。
“声音”大战一触即发
“神州行,我看行”或成商标
葛优身着笔挺的西装一竖大拇哥,浑厚的富有辨识度的声音随之响起:“神州行,我看行!”“噔!噔噔噔噔!”一听,就知道播放的广告是英特尔[微博]的。“我一定会回来的!”听到这样的话,多数孩子都能准确告诉你:“这是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经典台词……”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这些带有标签化的“声音”也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一张“名片”,如果将声音作为标志性的“名片”,前提是这种声音耳熟能详,让人一听到就联想起这个企业,或者某个产品。商标网上交易平台“淘标网”总经理罗成说,当葛优说出这句“神州行,我看行”后,大街小巷就出现了很多模仿的产品广告词:某某某,我看行。而电台也经常出现各种模仿葛优的声音,做着各类产品的宣传。
“葛优的这句话,完全有条件注册成商标。”罗成认为,中国移动[微博]公司今后如果不把特征鲜明的这句广告词注册成商标,很有可能被他人抢注。
记者仔细查询,新《商标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熟悉商标的人都知道,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再加上此前不少公司及个人以抢注他人商标谋利,汉语中几乎含义较好的两个字、3个字甚至4个字的词汇已全部被注册成商标了。”北京百世福达知识产权公司总经理王浩认为,新《商标法》允许声音注册成商标,无疑是开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海量资源库。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位居世界第一。
记者获悉,不少企业正在积极筹划自己的“声音”商标,由于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之一,企业对透露这方面的信息讳莫如深。王浩透露,有一家服装企业就多次咨询该如何用声音,给自己的网店打上鲜明的印记?“如何让消费者一登录,就能听出,我是一家正宗的旗舰店?”另一家通讯行业企业负责人说,音乐的吸引力大于文字,他们希望能订制一段“声音”,作为企业产品的开机音响。
“其实在国外,索尼电影公司、麦当劳[微博]、肯德基[微博]都有自己的声音商标。”王浩说,企业不管如何转换广告风格,都会在广告最后打出自己的声音商标。而事实上,富有鲜明特征的声音并不少,比如Windows启动时的声音,苹果、诺基亚[微博]手机的铃声,QQ网友登录的敲门声,“新闻联播”的开始曲,“恒源祥,羊羊羊”等。
业内人士预测,新《商标法》实施后,“声音大战”或将一触即发。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多媒体广告不仅在网络上,还可以出现在手机微信、博客及各类APP应用上,为自己打上“声音”商标,必将引发企业的无限创意。
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
大批产品或将更换包装
昨天,记者走进一家超市,注明“全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在每个货架上都能发现:平遥牛肉干、安溪铁观音、郫县豆瓣、保健枕芯、家用消毒柜……在商场超市数千种产品大类中,几乎每一类都有注明“全国驰名商标”的产品,而这样的产品销售也似乎比同类产品更有优势,更受消费者信赖。
明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所有这些产品,都将面临重新更换产品包装设计的选择。因为新法明确: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我接触的很多央企,已经在动手开始改换包装,而一些中小企业认为,自己获得的荣誉当然应该宣传,因此还在观望,不知道会不会出台关于《商标法》的实施细则,会对此规定有所变通?”王浩表示,企业的包装产品,都花费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因此他们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商标界普遍认为,这一条法规的出台,是一种明显的进步。
此前,也曾有中国“名牌”产品或“3·15”标志认证产品出现欺诈、质量问题等,有关部门不得不叫停。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一部分被认定的企业用这种商标认定做广告,对没有经过认定的企业来说就不公平。
新《商标法》实施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调的是个案处理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当商标权利人和商标持有人出现权利纠纷时,才能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这意味着,今后,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而仅仅是被侵权企业的一张盾牌。
新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商标法》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再次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此次首次明确了商标注册审查时限,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此外,新《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简化申请流程,从一标一类改为一标多类,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新《商标法》还将侵权赔偿上限,从原先的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新闻延伸
不能证明3年内使用在先
商标抢注者将难获支持
一直以来,商标界活跃着一大批自然人注册的小公司,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他们专门盯住抢注商标的机会,及时“捡漏”,注册一些有价值的商标,然后谋求加价转让,一个商标成功转让至少获利10倍,而一旦赶上知名公司需要买商标,几十万甚至上千万元的代价也屡见不鲜。
仔细研究过新《商标法》条款后,业内人士发现,今后,这些“职业商标抢注人”的日子将不大好过了。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一条看似费解,实际上是堵住了商标抢注人的获利渠道。”王浩举一个例子:2001年,联想开始全球化发展步伐却发现联想的英文名Legend在全球竟被100多家公司注册过商标,行业遍及娱乐、汽车等。据传,联想试着在欧洲买了两个回来,但很快发现,要和全球100多家公司去谈、去买接近天方夜谭。
2003年4月28日,联想宣布花费巨资更换“Legend”为“Lenovo”。如果联想不买回自己的“Legend”商标,或者重新注册新的商标,就无法使用已被他人抢注的商标,否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根据上述条款,假设有人在国内抢注了联想的商标,今后将无法禁止联想“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样一来,抢注者将失去讨价还价的资本。
新《商标法》还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当纯粹为了抢注商标而获利的小公司,无法提供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商标的证据时,被抢注商标的公司不需要赔偿。
“针对恶意抢注的商标,这将大大压缩抢注者的获利空间。”王浩说,这一条款借鉴了欧盟一些国家的做法,商标抢注者在起诉时必须证明,自己被侵权商标已使用在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