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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应心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6日通过《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3年内试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表示,作出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对接国家层面法制保障的举措,保持国家法制统一;二是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面的先行先试。
一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决定所说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就是指负面清单之外。自贸区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内容,由现在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调整实施的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据法律专家介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其中的一些条文都将在自贸区暂停实施。
上海自贸区试点历程回顾
2009年11月
上海综合保税区成立,统一管理2005年12月启用的洋山保税港区、1990年6月全国第一个封关运作的外高桥保税区及2010年9月成立的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2011年
上海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提交了在上海综合保税区设立自由贸易园区的申请。
11月
第11届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大会在上海浦东举行,展现了中国特殊监管区尤其是上海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情况。
2013年1月1日
上海在《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中首次提出要在上海“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自由贸易园区”。
2月28日
上海颁布了《临港“双特”30条实施政策》,旨在探索和实施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殊体制,以调动区域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区域发展的自主性。
3月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上海调研期间考察了外高桥保税区,并表示鼓励上海在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建立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4月18日
上海市商务委办公室主任邓福胜向媒体证实,上海正在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上海自由贸易园区建设总体方案》。
5月14日
上海自贸区项目获得国家层面立项。
5月下旬
浦东自由贸易区试点方案经由上海市政府讨论并肯定后,上报中央相关部门,进入会签阶段。
7月3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上海自贸区的利好政策预期
利好一:拟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
利好二:构建离岸金融中心。
利好三:或推15%企业所得税优惠。
利好四:贸易领域监管模式创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这是与上海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
利好五: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种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