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引热议 专家称政府应承担最大养老责任

2013年09月20日 13:15  中国网 

  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抵押给商业机构,并以此获得养老服务或收入。如何看待这一“以房养老”模式?试点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9月17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以房养老’模式的初衷是好的,但应属无奈之举。”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婚姻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子女有赡养义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制度,对老年人应该给予应有的保障。一般情况下,老年人无需通过卖房产来养老。不过,如果老年人自愿选择“以房养老”,可以视为一种新的融资服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

  “‘以房养老’模式不能取代其他养老保障手段。婚姻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承诺不能落空,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可推卸,国家对老年人的养老保障责任也不应打折扣。”刘俊海提醒说。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持相似观点。他认为,在面临老龄化社会时,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努力。但在这一过程中,也要进行责任区分。“从长远发展看,还是应该由政府承担最大的养老责任。毕竟很多老人没有房子,如果过分强调‘以房养老’,人们会担心政府不承担养老保障责任。”

  在刘剑文看来,“以房养老”将对我国文化传统产生冲击,“如果单纯靠房产养老,不让子女继承财产,不符合既有的社会文化心理。”

  此前,“以房养老”在北京、上海等地曾有过探索,但效果欠佳。有分析认为,我国现有住宅房屋产权期限为70年是一大障碍。刘俊海表示,“依据我国物权法,商品房的产权是永久的,70年期限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我认为,对个人第一套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在70年后应无偿续期。”

  考虑到“以房养老”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刘剑文建议由政策性国有银行来开展相关业务。刘俊海建议由银监会出台房产倒按揭的业务指引,对未来的房地产价格变动风险作出预测,让老年人与银行多赢共享。(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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