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称国企垄断定价权 已偏离公共品提供者定位

2013年07月01日 07:25  南方都市报 微博

  [社论]国企应告别特权,回归公共品提供者本位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2012年中央决算报告。常委会委员彭森与吴晓灵均提及,现时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比例较低,且上缴来的利润90%又返回到国有企业中去使用,这是不恰当的。

  对于国企上缴红利过低以及所上缴的红利又返还国企使用的“体内循环”模式向来备受争议。相关数据显示,以上年实现利润按比例征收央企红利为主而实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08年、2009年分别为547.8亿元、873.6亿元,2010年约为440亿元。而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近2万亿元,只拿出5%左右上缴“红利”。2012年,国有企业利润收入2.1万亿,但上缴体现于财政收入中的仅900亿元。

  无论从资源来源或是国企所有者而言,都应上缴一定比例的红利。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到40%之间,无论什么机构担任国有股东的代表,一般都要求将国有企业的红利转给财政部门,用于公共支出。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新西兰、挪威、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如此,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80%,而新加坡国企分红水平高的甚至达80%-90%,一般则为1/3-2/3。而在我国,从2007年恢复国企红利上缴以来,一般国企上缴比例为5%,而上缴比例最高的资源性行业亦仅上缴税后利润的10%;即使从2011年起,将资源性企业、一般竞争性企业与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的征收比例分别提至15%、10%与5%,比例依旧很低。更耐人寻味的是,上缴的红利绝大部分用于国有企业的再投入,而非公共品的提供等民生投入,即最后享受了上缴红利的依然是国企本身,而作为股东的民众却被排除在外。

  当然,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个根本的区别。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企所从事的都是不怎么赚钱的自然垄断行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的是公共品的提供,在经济中占的权重较低。而我国的国企却是在行政法规的保护下以垄断资源及大量资本的倾斜所发展起来的,不仅垄断着定价权赚了大钱,而且以做大做强的名义不断依仗自身的垄断资源在各行业发展辅业营利,占据国民经济的比重较高。我国的国企已偏离公共品提供者的定位,在仰仗特权发展起来后自身成为特权的代言,于是再回头为自己的特权服务,这样恶性循环的激励机制必然开启上缴红利返还等自利模式。

  每当谈及国企的红利上缴,最多被提及的观点就是“国企利润那么高,理应提高红利上缴比例还利于民”。其实,这里存在着一个根本前提的错误,不是说国企不应上缴高比例的红利,而是国企利润过高本身就是激励机制错位的结果。如果国企可以继续凭借行政庇护持续垄断本应竞争的领域,享受超额利润,即使上缴90%的红利也会有90%返回到国企中使用。要扭转这一局面根本在于改变对国企的激励机制,去除行政垄断的特权,将属于市场的还给市场,让国企退守公共品提供者的本位。

  错位的不只是对国企本身,还有对国企高管的激励机制。国企行政化色彩浓烈,高管亦如是,国企高管与官员之间的身份转换是常态。决定他们前途的是行政因素而非市场因素,他们的本质是官员而非职业经理人,因此,国企的经营质量不被重视,与政治前途挂钩的营业收入增长才是他们的重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企在各行业极力扩张却“不务正业”。    现时对国有企业及其高管的激励机制均出现错位。惟有让国企告别行政庇护的垄断特权,将属于市场的竞争领域还给市场,退回公共品提供者的本位,并割断国企高管与官员之间的互换关系,回归职业经理人的本质,民众与社会方有可能享受到国企带来的真正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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