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报刘志军受贿案情况 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

2013年06月09日 14:28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北京6月9日电 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日一审开庭审理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庭审结束后,法院对这一案件庭审情况进行了通报,全文如下: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庭审情况

  现在向大家通报刚刚结束庭审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庭审情况。

  被告人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向刘志军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因刘志军表示不愿自行委托辩护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了刘志军并查阅了全案卷宗,法院充分保障了刘志军的诉讼权利。庭前,本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对是否申请回避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志军案,公诉人出庭支持了公诉,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关于涉嫌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

  关于涉嫌滥用职权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志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控辩双方就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人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

  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近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于12时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本院将认真、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另行公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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