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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卷烟遭扣续:烟草局称退还以体现人性化

2013年02月10日 09:17  南方都市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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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异地携带卷烟限50条”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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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跨省购105条卷烟自用遭查扣”一事有了转机,2月8日下午,徐州沛县烟草专卖局退还了扣押香烟,表示以体现“人性化”。对于自用、非经营,个人携带香烟限量及处罚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仍未给出具体意见,地方烟草执法部门表示困惑,遇到类似情况是机械执法还是变通处理?

  一个案件两种处理方式

  1月19日,江苏省的杨先生自用的105条香烟,因异地运输托朋友开车带回,被江苏徐州沛县烟草专卖局以“超过最高限量每人50条”为由查扣,因价值超过5万元,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公安部门。后警方认定杨先生购买的香烟为春节自用,并非用于非法经营,将案件退回烟草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超量应办理携带证。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以及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理。

  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位烟草执法人员解释,超量携带的相关规定,无论自用还是涉嫌非法经营,均统一处理。在日常查处工作中,取证困难,有时很难认定经营用途,为防止烟贩逃避打击,往往采用这个兜底条款,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一般来说,超量携带的,绝大部分是烟贩。

  徐州沛县烟草专卖局拟按上述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一个通知引发三大争议

  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发热议,集中于三点:一、很多人不知道个人异地携带香烟有限量有规定,烟草局未能及时公告宣传这个政策;二、专家学者认为,购买之后,只要不再出售,就是个人财产,对这类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可自由携带;三、《通知》规定称超量可办携带证,而绝大部分地方烟草专卖局不针对个人办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学教授姜明安、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授杨伟东、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王建国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等列举了《通知》的五大硬伤,建议废除相关规定。

  在针对个人的携带证方面,一些地方烟草专卖局仍不知如何办理,在等待上级的办理细则,有些专卖局则仍坚持不针对个人办理,“否则烟贩都用此办法来逃避打击。”

  有烟草执法人员认为,沛县的事情是特例,烟贩一般会以自用为由,逃避打击,目前的携带限量的规定,有效震慑了烟贩,有利于打击非法倒买倒卖香烟。徐州沛县烟草专卖局官员也对媒体坦言,“这次却很例外”。以前他们经常查获超过5万元的案件,每次移送至公安部门后,案件均未被退回。然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上述热点问题,最终未能给出具体明确的答复,导致相关问题仍是谜团。

  人性化执法结案未解惑

  2月8日下午,徐州沛县烟草专卖局退还了扣押香烟,表示以体现“人性化”执法,但未作出具体说明。

  王优银说,“可以理解(沛县烟草局不作解释)”。因为烟草执法的相关规定仍未修改和调整,“地方局又不想得罪制定政策的国家烟草专卖局”。

  王优银解释,当时车上有2人,按照每人50条限量规定,两人可以携带100条,未超过一倍以上,按目前规定可以不予以处罚。这样烟草局就可以作出一个既不违反当前规定,又不违背常理人情的解决方案。

  王优银提醒,在相关烟草执法法规未改变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不要机械执法,要去考虑执法依据的合理合法性,注重社会效果。

  专家点评

  行政处罚也应“无罪推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新对南都记者介绍,这也涉及到一个制度问题,就是中国的行政程序应该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唐红新说,如果没有基础的证据证明公民有过错,行政机关不应该采取暂扣物品这样严重影响公民生活的强制措施,如果可以“有罪推定”,那么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合法”地对公民进行调查,这实际上是对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侵犯。

  在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看来,这是中国缺少行政程序法的表现。姜明安说,中国的行政程序很乱,就是因为无法可依。

  “我前几天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研讨,我就提出要制定行政程序法。”姜明安说,即使没有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处罚也应该“无罪推定”。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了扣押的一些条件,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条件,仅仅因为公民携带的香烟数量较大,就怀疑公民在倒卖,那就是违法的,公民是可以起诉的。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教师孟强认为,这种有罪推定,是由于实践中执法人员难以查明和证明运输者究竟是自用还是销售,所以干脆统一给禁止了,只是出于节省行政成本的原因。

  烟草专卖应法治不应人治

  此次事件发生后,一些地方烟草专卖局表示不知道如何执法,希望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细则进行规范,以方便他们执法。

  昨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对南都记者表示,其实,公民异地携带香烟,在烟草专卖法、国务院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中已经很清楚,现在需要的不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表态,需要的是修改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上位法抵触的通知。

  王优银说,烟草专卖法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而国家烟草专卖局2008年《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也规定得很清楚,个人异地携带超过50条香烟需要办理个人携带证。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王殿学 娜迪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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