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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对吴英案外案终审裁定:维持金华中院裁定

2012年12月24日 15:37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2月24日电(记者裘立华)12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吴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9作出的裁定。

  同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吴英“案外案”有关问题做出回应。

  有媒体报道吴英认为上述两案系案外人杨志昂等试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占吴英的涉案房产,并质疑调解法官存在内外勾结的徇私枉法行为。

  唐学兵表示,从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材料看,杨志昂系吴英非法集资的下线,而杨志昂被吴英诈骗的资金又主要是从其他人处非法吸揽所得,2007年2月7日吴英因集资诈骗罪案发被追究刑事责任,嗣后杨志昂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即2006年12月28日金华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主持调解上述两案时,对吴英与杨志昂均系犯罪人员,以及两者之间的纠葛并不知情。据向金华中院了解,未发现该法官有内外串通等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服,认为法官有徇私枉法渎职问题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针对有媒体报道中提到上述两案所涉及吴英的14处房产遭“贱卖”的疑问,唐学兵表示此说法不实。

  唐学兵称,据向东阳公安机关了解,吴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处房产尚登记在本色集团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所谓涉及“贱卖”的起诉已被金华中院和浙江省高院驳回,不存在吴英资产被贱卖的问题。

  对于有媒体报道称吴英的律师提出其中一案“委托书不全”而质疑法官存在程序上失职的情况。唐学兵说,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毕健并不持有本色集团委托其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金华中院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重审撤销了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办案法官在该案中存在的审查不严、工作粗糙等问题,浙江省高院已责成金华中院认真核查处理。

  此外,还有媒体报道称吴英质问涉案为何拖了6年之久?对此,唐学兵称,浙江省高院和金华中院对上述两案的审理始终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毕健2006年12月28日以本色集团名义起诉胡滋仁和刘贤富,并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之后,金华中院于2007年3月26日在获悉吴英涉嫌重大犯罪时,即主动对该两案的调解协议作出立案复查的决定,并于12月22日经审委会讨论后决定提起再审。

  2008年5月22日,金华中院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期间,由于吴英集资诈骗案正在侦查、审判阶段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本着审慎的原则浙江省高院对该两案中止审理。2011年9月22日,浙江省高院裁定将该两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金华中院经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本色集团不服,于12月7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经审理于12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金华中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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