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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打黑型社会管理遏制民营经济

2012年12月15日 00:38  中国经营报 微博

  专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

  周远征

  “现在重庆打黑不断有真相揭露出来,暴露出来了更多的问题,民营经济受到了沉重的打击。”12月11日,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

  早在2011年9月, 重庆打黑还在如火如荼进行之时。经过数月的潜心调查分析,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就抛出了一篇《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这篇被简称为《重庆打黑报告》的文章一出炉就迅速引起了各方热议。

  童之伟深入研究重庆打黑对民营经济影响之时,薄熙来之后的两任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和孙政才也在纠正着重庆打黑期间遗留的问题。数据显示,正是在薄熙来时期,重庆民营经济增长放缓。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时间,重庆民营经济占GDP比重从22.64%上升到2007年的45.5%,年均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而在2008年到2011年的四年时间里,民营经济仅仅增长了3.4个百分点。增长缓慢的原因,与薄熙来和王立军在实施打黑过程中扩大化不无关系。

  正是看到民营经济面临的危险,今年6月8日召开的重庆市发展民营经济大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指出:要进一步健全法制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旗帜鲜明地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这一讲话被视为薄王事件之后,重庆对饱受打击的民营经济的一种安抚。

  近日,新任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也在视察重庆民营企业时表示,重庆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为民营经济大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与此同时,重庆也在开始对一些处置涉黑资产时出现的问题进行清理。

  而在重庆开始清理涉黑资产处置问题之际,《中国经营报》就重庆涉黑资产处置乱相、以及打黑扩大化伤害到民营经济发展等问题专访了童之伟教授。

  《中国经营报》:当初在重庆公安机关主导下,重庆对涉黑资产采取了托管的方式,您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童之伟:由公安机关来主导托管,本身就是错误。罚没资产的处置权在法院。而在重庆实施托管的过程中,又由于各种利益关系,以及缺乏相应的监督,没有明确规定价格多高的材料不能够购买,财务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多少,而在这些方面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之下,托管企业很容易掏空被托管企业的资产,本来托管企业是为了让企业能够保持稳定盈利,现在变成了掏光被托管企业。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处置“涉黑财产”的权力只能在法院,而且即使是法院,也应等判决生效后才有权处置。

  《中国经营报》:重庆在打黑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否与刑法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有一定关联?

  童之伟:刑法294条第一款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在当时的实践中,重庆有些人员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连性,以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的方式来推进的。比如高层人员没有犯罪行为,下面有孤立的犯罪行为,这样在几百人、几千人中去找一个犯罪行为,最终就可能株连到主要领导。

  从现在的一些材料看,当时重庆打黑实践中,存在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的倾向,显得太轻率太简单,让人感到即使是身家数十亿的企业家,其自由或生命的得失在重庆都不过取决于一两个权力人士的一句话。而且当时重庆打黑中剑指私营企业家、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建设目标相抵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是“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的体系,是特别强调“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产物。而我国当今最基本的国情和最大的实际,就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说只能为这个阶段所用。当时的重庆打黑之所以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或精神的问题,归根结底皆因为其内容背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基本的国情和最大的实际。

  《中国经营报》:“打黑”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集中社会整治手段,经常被地方政府运用,您怎么看待这种方式?为什么它容易被扩大化?

  童之伟:从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个罪名本身来看,其某些特点很容易被有心的权力人士利用来将打黑从治安手段悄悄蜕变为社会管理方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正常组织并没有清晰的界线,尤其是公司、企业,正常的和以经济活动掩盖的犯罪组织的区别,边界很模糊,就像人的正常肌体组织与肿瘤的边界,非专业人士和缺乏必要高技术设备的专业人士往往都没法准确区分是一样的道理。所以,从追究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入手,特别容易把内部存在一般违法、犯罪现象的公司、企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其合法的组织机构的领导者认定为黑恶团体的组织者、领导者。

  由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的上述特点所决定,司法机关打黑,如果不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刑讯逼供、保障程序正义,如果没有律师的充分介入和真正的公开审判,将极易造成滥施刑罚、株连无辜,形成个人或少数人专制的后果。如果地方当局或不受制约的权力人士刻意利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这些特点,那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中国经营报》:当时在重庆打黑期间,为什么在没收企业财产问题上愈演愈烈?

  童之伟:去年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设了财产刑,这一条款其实是在王立军等力量推动下进行的修改,这也可以满足彼时重庆打黑中大规模没收资产的需求。当时重庆在打黑过程中,利用普通民众的仇富心理,有些问题变相搞成了“打土豪分田地”,讨好普通民众。

  《中国经营报》:你在《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提出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对社会经济最大的伤害是什么?

  童之伟: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或社会管理型打黑)是指公权力组织或打黑主事者将刑法第294条做极端化的扩大运用,以致追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活动转化成了其对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管理控制的一种基础性方法或策略。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剑锋所指,归根结底是宪法第6条规定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更具体地说,这种社会管理方式实际上是要重创“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私营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中除传统按劳分配之外的其它分配方式。

  打黑型社会治理方式不仅要阻扼“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发展,否定按劳分配之外的分配方式,还要对已经成长起来的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家根据非按劳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实行“共产”。

  但是,这样做毫无疑问会破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最为令人担忧的地方。如果这种情况还继续上演,私营企业家移民海外的人流将更加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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