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重庆五中院以受贿罪判处何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9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何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远 本网记者10月11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心原副主任何勇9月28日被该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重庆五中院方面介绍,该案于9月28日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底至2010年,被告人何勇利用担任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华南片区经理、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心主任助理等职务的便利,伙同重庆电视台广告部业务科业务员郑莉(另案处理)、重庆天柯广告有限公司和重庆北松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开弟(另案处理)及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总裁邱波(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签订合同内容相同,合同价款一高一低的两个广告合同的方式,将合同差价款共计726.355万元据为己有,何勇从中分得合同差价款205万元。
2006年至2010年,何勇利用担任重庆广电集团广告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业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小淞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淑芳、湖南合力昌荣商务拓展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尹跃麟在购买重庆电视台相关频道全天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徐淑芳、尹跃麟所送的钱款共计7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公诉机关指控何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726.355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定性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鉴于何勇因行贿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归案后,退出了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重庆五中院以受贿罪判处何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9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何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1年9月,重庆广电集团原总裁李晓枫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地法院认定李晓枫在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04万余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