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7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办法规定,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此外,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办法明确,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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