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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出台后防范不合理就医和过度医疗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9月05日 16:11  新华网

  2012年9月5日14:00,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做客新华网,解读“大病保险”新政。

  [主持人]还有一个担心的事,就是政策落实后很多政策上涨是很难预期的,那大病医疗保险出台后会不会在短期内引起医疗需求的上升呢?我们有没有应对措施?

  [徐善长]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很专业,也是我们在研究制定文件过程中反复思考的问题。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有可能会出现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费用的增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后有一个正常的增长,比如医疗技术越来越先进,尤其医疗消费的需求也慢慢增加,这是一个正常的增长。二是由于大病保险出台以后,释放了一些正当医疗需求,对释放的医疗需求我们认为应该客观地看,过去没有大病医疗保险的时候有的老百姓有病是扛着的,有了大病保险之后,老百姓得大病敢去看病了,那这样的需求释放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我们这个政策的制定就是要让老百姓们看得起病。三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我们防范的重点,就是有可能诱发一些不合理的就医和过度医疗。针对这三种情况,我们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也有一些应对。

  一是我们这次出台的大病保险的政策文件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在很多指标方面,考虑到全国各方面的差异太大,作为国家层面没有具体量化,而是由地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是我们在这次的政策文件中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各地在执行这个政策的过程中,首先在省内选择几个地市进行试点,并及时总结完善,成熟后再扩大范围进行推广。

  三是我们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四是在推进大病保险这项工作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和加大公立医院改革的力度,同时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因为医疗费用的源头是在医院,所以要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用药行为进行规范,使一些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受到严格的控制。

  五是希望不断地完善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减少波动性,增强抗风险能力。说得通俗一点,我们现在的新农合还是以县级统筹为主,居民医保地市统筹多一些。我们现在文件要求要坚持以地市统筹为主,基金的池子大了、资金的容量大了,抗风险能力不就强了吗?所以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这也是下一步医改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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