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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律师谈判桌前赢官司 两份律师函令跨国公司认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08日 16:31  北京晚报

  名律说案

  本期主讲 郭威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2001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现为该所合伙人,同时担任该所党支部书记职务。郭威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理事。2011年,郭威律师荣获北京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以及北京市律师行业争先创优活动先进个人。

  很多人认为,聘请律师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其实,律师的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跑法院开庭,有些时候,律师通过各种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效果反而更好。北京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郭威向记者讲述了他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两起维权纠纷的过程。

  案1

  两份律师函令跨国公司认赔

  徐女士是一位瑞士籍华人,2002年来到中国工作,与一家著名跨国企业在华设立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部门总监职务。徐女士尽心尽力地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但在2004年,由于公司领导层变动,徐女士忽然发现她与上级领导的关系变得不融洽起来,工作环境变得越来越不友好。直至有一天,她的直属领导通知她,公司认为她业绩不佳,不能胜任工作,已经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告知徐女士,公司将依法支付补偿金,但是将从中扣除她本来可以另外从香港的关联公司获得的一笔离职补偿。

  就业证给公司“耍赖”机会

  徐女士十分愤怒,希望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能恢复,就索赔巨额损失。

  郭威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从法律关系上看,徐女士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确定无疑,公司必须遵守中国劳动法。本次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公司内部政治因素造成的结果,而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解除合同。徐女士依法有权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在此期间的工资损失。

  但是,本案的一些特殊情况是,徐女士是外籍人士,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她在国内合法就业的前提是办理就业证书,并且需要持续年检,而这是需要公司协助办理的;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已经到劳动局注销了徐女士的就业证书。因此,如果徐女士胜诉后公司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续办就业证,则意味着徐女士客观上不能继续获得合法工作资格,导致劳动合同客观上也无法继续履行,只能继续寻求赔偿损失,而由于各种原因,损失赔偿通常都会远远小于继续工作能够获得的工资。

  也就是说,由于我国相关规定的特殊性,公司有机会“耍赖”,并且可能会占些便宜。因此,徐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后,虽然法律上胜诉的机会很大,但是是否能够实际执行,是否能获得高额赔偿,切实保护徐女士利益,仍存在很大风险。

  声誉比经济赔偿更重要

  郭威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外资企业,特别是那些比较著名的跨国企业,正常情况下,会十分重视本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劳动用工法律方面,是否遵守当地法律,会涉及到妇女权利保护、反歧视等敏感话题,涉及到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处理结果不好,这可能对企业本身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它会尽量避免败诉裁决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考虑到这种情况,郭威给出的建议是,先针对公司行为的违法性,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详细说明其违法之处,争取公司同意与员工坐下来谈判解决问题,如果公司不愿意谈判,再进一步提出仲裁,寻求裁决。

  由于发律师函的目的是争取让公司同意协商调解,因此在律师函中,郭威首先陈述了徐女士的工作经历,突出了她为公司作出的贡献,然后,考虑到徐女士作为外籍人士,并且对中国劳动法律不是非常了解,在与公司沟通过程中可能没有引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这一情况,律师基于事实背景和法律规定,细致分析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公司面临的败诉风险和不良影响,特别强调了该公司作为一家著名跨国企业,必定重视案件结果对本企业声誉的影响等因素,最后明确要求公司立即恢复徐女士的劳动关系,否则将依法提出仲裁。

  等来了愿意谈判的消息

  不出所料,公司收到函件后,即委托律师与郭威联系,表示愿意协商。由于徐女士回到公司继续工作的客观环境已经不具备,因此徐女士也同意以赔偿方式解决争议。但在协商开始阶段,公司仍然提出了诸项不合理要求,千方百计减轻其赔偿责任。

  郭威又起草了一份律师函,予以详细反驳,并将律师函直接发给该跨国公司中国公司总经理。同时,从综合策略考虑,为了给公司施加一定压力,也就是“以打促谈”,郭威代表徐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律师函发出以及提出仲裁后,郭威很快等来了公司要求面对面进行谈判的消息。通过协商,最终徐女士得到了应得的赔偿。

  案2

  律师坦诚说理打开维权僵局

  2004年10月的一个晚上,吴女士下班后回到其在北京市某小区的住处,从小区入口经过一段没有路灯的小路,到了楼下正准备上楼时,忽然从旁边绿地的树后冲出一人,持刀威胁吴女士进行抢劫。吴女士刚要挣扎,歹徒用刀划破了她的胳膊。为避免受到歹徒进一步袭击,吴女士只得把挎包交给歹徒。

  歹徒逃跑后,吴女士立即报案,但当时并未抓到人。最终,吴女士被抢劫财物价值4000余元,并被歹徒扎伤,因此遭受医药费等支出逾3000元,以及导致相应的误工费损失。由于当时没有抓到凶手,因此难以找到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

  吴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导致歹徒进入小区行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方面的过错责任,因此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这属于刑事犯罪事件,物业公司无能为力预防和制止,因此一直拒绝赔偿。

  此案具有调解结案的空间 

  吴女士找到郭威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郭威分析认为,本案中,受害者本身是小区的业主,与小区物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那么法律上就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一方应当承担支付物业费等义务,相应的,物业公司就要承担安保、维护小区秩序等相应的义务。其次,从物业合同关系角度,物业公司可以说有明显过错,因此,主张物业公司违约并应当对吴女士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具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由于诉讼成本原因,对吴女士不见得有利,而这家物业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如果案件败诉,企业负责人也会受到上级负面评价,承担很大的压力。因此这种情况下,郭威判断此案具有调解结案的空间。虽然吴女士和物业沟通未果,但郭威仍然建议,首先发送律师函,寻求机会面谈。

  律师函争取获得感情共鸣

  郭威向物业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在律师函中,特别注意避免物业公司的抵触情绪,争取其对律师的信任,促使其愿意心平气和地协商讨论解决方法,因此首先提出,“我们相信作为物业管理方的贵司同样不希望看到此类事故的发生,贵司也必定希望小区能够秩序良好、平安祥和”,这样的措辞,争取获得物业感情上的共鸣。

  但接下来,郭威明确指出,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就需要找出事故的责任所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目的是提供更好的服务。然后,郭威根据现场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详细提出了认为物业存在过错的地方,比如,未能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要求,对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派专人值守或查询证件,很大程度上导致歹徒能够毫无阻拦地进入小区。此外,未能按照该小区《入住合约》和《保安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派专人在小区内值班巡逻,丧失了可能及时发现歹徒的机会。而在事故发生时,值班保安存在睡觉和精力不集中的现象,导致吴女士在呼救时保安未能听到。最终,郭威向物业公司指出,依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应当赔偿业主损失。

  郭威的目的,是让物业公司了解到存在一系列过错,而并不是业主无理取闹,并让公司意识到,律师已经进行了详细调查,不是不能起诉,只是愿意在此之前,通过协商沟通;而如果起诉,公司将很可能败诉。

  很快打来电话愿意协商处理

  物业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很快给律师打电话,表示愿意见面协商处理。律师和委托人吴女士和物业公司约定了时间见面,并在此之前对赔偿方案事先进行了沟通。在与物业公司负责人沟通协商时,郭威明显感到,物业公司认可自己有过错。因此协商过程中,郭威与吴女士就没有对物业公司具体的过错进行争论,而是直接讨论了赔偿范围,由于吴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都很实际,有据可查,因此经过沟通,物业公司同意给予全额赔偿,还适当支付了一定金额的精神抚慰金。至此,本次争议圆满解决。

  律师支招

  非诉方式效果可能会更好

  很多人认为,律师的工作就是到法院打官司。其实,诉讼律师只是律师群体的一部分,律师群体中还有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律师。即使对于诉讼律师,也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跑法院开庭,特别是商务争议中,单位之间在进入司法程序前,一般都会尝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对于普通民事争议,律师也经常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代表当事人解决争议。

  郭威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诉讼要想胜诉,基础是提供证据,法院才能裁判。证据明显、充分的案件,自然可以优先考虑诉讼,但证据不很明显或者欠缺的案件,即使从法律和人情道理上很占优势,但由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事实前提不能查明,法院也很可能不会简单支持一方的请求。这是司法体系运行规则的特点决定的,也就是所谓的诉讼风险。

  比如在吴女士维权的案例中,其主张的小区有过错的地方,首先要举证,根据本案基本情况,理论上不是不能举证,但是举证难度也可想而知,例如物业公司没有尽责的很多证据,都没有书面证据,只能找证人证言,或者进行现场调查,这些都增加了举证难度。

  其次,诉讼解决未必有效率,一个诉讼程序打下来,少则3个月,多则半年到一年,这期间,业主要往返法院奔波数次。

  相比当事人直接协商,郭威认为律师介入很多情况下都会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律师地位较为中立,并且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对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的最终结果,也可以做出合理判断,既避免丧失权利,也避免过度维权,因此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最为理性的建议。律师还可以协助当事人找到对方最为担心的地方,设计谈判方案,促使对方做出最大让步。律师具有专业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协助当事人讲明道理,或者对对方进行说服工作,可以利用一些经验技巧,取得良好沟通效果。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国家,很多谈判专家或者政府高官都是律师出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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