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扩)建或购买的非营利性、福利性各类养老机构新增床位
本报讯(记者 祝业) 日前,长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对符合条件经批准成立新建、改(扩)建或购买的非营利性、福利性各类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张床位2000元提高到4000元;租用的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匹配。凡纳入省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购买、租用的养老机构,同时享受省级财政补贴政策。
对新建、改(扩)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或服务中心,长春市财政继续以每个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或服务中心,同时享受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区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站,区级财政每年给予不少于1万元的运营补贴。对经批准的非营利性、福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年每张床位补贴从原来600元、700元、800元提高至1000元、1100元、1200元,所需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1:1匹配。对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低保边缘户家庭老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2400元、360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区级财政各承担25%。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城区居家养老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对象、“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1:1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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