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锦伦一审判一年,表示未决定是否上诉
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实习生/霍佳敏 通讯员/赵璐璐)广州首宗的士“茶水费”案继上月11日公开审理后,昨天下午越秀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合议庭经过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蔡锦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庭审中,蔡锦伦面对法官的提问,大多都以“没有意见”作答。
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出示并宣读证人赖某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2011年其在入职大新公司任出租车司机期间,贿送5000元“茶水费”给公司营运部经理被告人蔡锦伦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间,蔡锦伦利用其担任广州大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营运部经理、负责招聘司机等职务便利,以承包其公司的出租车、入职其公司当司机竞争大为由,向承包其公司出租车的司机索要“茶水费”共计22000元。
对于第一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蔡锦伦被指控的前3宗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意见,越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蔡锦伦于2004年7月至2011年7月间,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4次向承包其公司出租车的司机索取贿赂,其行为具有连续性,符合连续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行为的追诉期限,依法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前3宗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
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蔡锦伦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本案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
蔡锦伦表示将和辩护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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