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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国企上市时不得单独对民资设置附加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5日 16:36  经济观察网微博

  导语:该《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并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途径、方式等一一做了说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破除各种隐性障碍的具体措施。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康怡5月25日,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是继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即“新36条”)后,国务院要求配套出台的诸多实施细则中的一个。

  该《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并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途径、方式等一一做了说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破除各种隐性障碍的具体措施。

  此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共十四条,对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途径、方式、具体措施以及规范要求等方面都一一做了说明,例如在参与方式上,明确了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即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以及在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国资委相关人士透露,这一条款的出台也是充分考虑了民间资本的现状。

  “因为目前国有企业中有些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比如石油、电网、铁路、通信等,企业的资本规模非常庞大,仅凭单个民间企业难以形成足够的资本实力与之大规模合作, 因此我们就鼓励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产权市场来进行组合,形成大规模的PE基金,去参与到石油石化等行业的新建项目之中去,达到既使民间资本能够进入该行业,又使这类国企有效转换机制的双重目标。”该人士表示。

  据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其他部委的相关细则也将在6月5日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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