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学者:高通滥用标准属于限制竞争

2014年08月01日 15:35  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     

  中新网8月1日电 首尔国立大学经济学教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顾问李相承日前在韩国媒体发表文章说,根据外电报道和高通[微博]的事业报告书等了解到,高通不向其他芯片组制造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同时,按照手机价格的一定比例直接向手机制造企业进行许可,从而赚取高额利润。因此,当前不容忽视的工作是,审视并纠正高通等跨国IT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让消费者和企业为其买单的现象。

  他说,智能手机所使用的专利达数万件,且由于特定技术被采纳为标准之后,可以该技术为中心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兼容性,由此产生较高的经济价值,因此,ETSI等标准制定组织采纳3G(WCDMA)、4G(LTE)等通信标准后,诱导全球的智能手机制造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生产符合该通信标准的各类产品。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行使事后的垄断力,标准制定组织要求该等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的条件向所有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据最近《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等外国媒体报道,拥有诸多通信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高通由于违反FRAND承诺滥用其垄断力,接受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国家发改委调查。李相承说,根据外电报道和高通的事业报告书等了解到,高通不向其他芯片组制造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同时,按照手机价格的一定比例直接向手机制造企业进行许可,从而赚取高额利润。

  李相承认为,首先,不向其他芯片组制造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FRAND承诺(即,向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所有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而且,该行为使得其他芯片组制造企业实际上只能向从高通处取得许可的手机制造企业销售芯片组,这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次,在智能手机时代,高通仍然沿用着以通话和短信息为核心功能的功能手机时代的许可费计算方式。就智能手机而言,操作系统、应用程序、触摸显示屏、大容量内存、存储器等与高通的无线通信技术毫不相关的功能所创造出的附加价值变得很大。高通按照与功能手机时代相同的方式计算和收取许可费的行为,属于对参与生态系统的其他诸多企业的投资进行搭便车的专利挟持(patent hold-up)行为,即对事后垄断力的滥用行为,导致其他企业的创新动力受到阻碍,智能手机的价格提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限制竞争的行为。

  他强调,当前不容忽视的工作是,审视并纠正高通等跨国IT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让消费者和企业为其买单的现象。

文章关键词: 高通限制竞争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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