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燕
2009年4月11日,一个普通的星期六。
浙江杭州市清泰街160号,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总部。
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在办公室踱来踱去,心中始终无法平静。
两年前的4月11日,法国达能集团(以下简称达能)正式对娃哈哈启动法律程序。两年过去了,尽管还没有等到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的最后结果,但这对宗庆后来说已不是最重要的事情了。在与达能经过长达两年的法律征战后,他知道大局基本已定。
截止2009年2月,娃哈哈和达能双方在国内外诉讼和仲裁的胜负比分为21:0,娃哈哈无一败例。
代理娃哈哈法律诉讼事务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卫清教授告诉记者,争端之初,娃哈哈老总宗庆后试图以个人治理公司的风格去引导公众舆论,想用情绪感染全国人民,但“民族品牌”和“民族情绪”并没有得到公众的理解,宗庆后亦因此而逐渐陷入到被动境地。而达能从一开始就占尽了先机,并逼迫宗庆后举旗投降。此时,宗庆后开始学习借助律师团的力量,走上了公开而又艰难的法律维权道路。
“我们介入‘达娃之争’,带来了一个理念:在国际竞争中,法律是唯一可以摆在桌面上的武器和筹码。面对强大的对手,如果娃哈哈有法律风险,就要正视这个风险。”
最终,娃哈哈在律师的帮助下,一步步由被动变为主动。娃哈哈商标被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达能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的冻结接管令被BVI法院解除;达能对宗庆后家人及娃哈哈公司在美国提起的诉讼被美国法院认定为不方便管辖而驳回;达能在意大利和法国诉娃哈哈供应商的案件被驳回;至于达能在中国起诉宗庆后和娃哈哈公司的案件也均告败诉……
征战一 商标 谎言与真相
宗庆后一开始就错了:在娃哈哈该用法律回应达能时,选择了“情感”;在需要用法律还击的场合,又由着自己率性发言,最终使得本该提前说清楚的事情,都没有说清楚。
2007年4月11日,达能授权奥美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宗庆后滥用职权、私设非合资公司、私自使用娃哈哈商标,是违约、违法的;达能将依法对宗庆后及宗氏非合资公司进行追诉;被诉的违法行为有两项:宗氏非合资公司侵犯了属于合资公司的“娃哈哈”商标权;宗庆后本人违反了与达能之间的雇佣合同。
这是达能打响的第一枪。时任达能集团亚太区总裁的范易谋拿出“白纸黑字”的合同——达能与娃哈哈1996年合资时签定的《合资合同》,证明娃哈哈商标已经转让给达能合资公司了。
达能发布会之后,宗庆后表态:范易谋缺乏道德水准。首先娃哈哈商标不是合资公司的,达能出示的转让条款早就作废了;其次范易谋说自己不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是睁眼说瞎话。
娃哈哈因此作出强硬回应:“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形式披露事实真相。我们将认真准备,积极应诉,奉陪到底。”
在律师的建议下,针对“商标侵权”,宗庆后拿出了三份文件:一是1999年的《商标许可协议》 ;二是2005年范易谋签订《商标许可修订协议》,也就是1999年协议的修订版;三是国家商标总局的正式复函,证明已驳回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批准了娃哈哈商标许可使用申请。
娃哈哈与达能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杭州成立仲裁委员会,有关娃哈哈商标的争议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这一约定,娃哈哈在2007年6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商标确权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1996年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合资合同》中的商标转让条款无效。
从法律上讲,为规避法律而签定商标转让的条款及变相转让的条款均无效。仲裁庭不会认同私底下的交易,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可视为从来没有存在过。2007年12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12月终止,“娃哈哈”商标权不归属合资公司。
达能不服这一裁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裁决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方面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
钱卫清评价“商标之争”时说,宗庆后开始犯了一个错误,就是达能用理性的法律诉诸公论,他却用情感还击,逻辑完全偏差了;而到了用法律还击的场合,应由专业人士来发言,而不是宗庆后率性的发言和诉苦。这是一个策略性失误,使得本该提前说清楚的事情都没有说清楚。
征战二 尘埃落定的“妻女案”
宗庆后的妻女在美国被诉,是达能为了在全球造成打压娃哈哈的声势,同时配合其在斯德哥尔摩的仲裁。但“妻女案”是一个不可诉案件,加州法院2009年1月决定不予审理。
在正式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开始“商标争夺战”时,达能紧接着实施了另一步既定战略:在美国控告宗庆后的妻子施幼珍与女儿宗馥莉。
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2007年5月,达能提起诉讼,控告她们以非法手段销售与娃哈哈合资企业相同的产品,并非法利用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经销商和供应商资源开展业务活动。达能要制止这两位女性与其控制的离岸公司“集体合谋,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客户关系和商业前景的行为”。
除了要求法院禁止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外,达能还要求将“非法所得收入”放入一个专门为达能设立的指定信托,并赔偿达能至少1亿美元、再加上自提交起诉书至判决生效日之间每月至少2500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金,同时,达能还可以要求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按最快的速度,该起诉将在一年以后开庭,正是斯德哥尔摩仲裁(后文将详述)开始之时。
达能在美国对宗庆后的妻女以及与其毫无关系的另外两家公司提起诉讼,显然是为了在全球造成打压娃哈哈的声势,迫使娃哈哈让步,并同时配合其在斯德哥尔摩的仲裁。
与此同时,2007年11月19日,达能还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庭和美属萨摩亚群岛最高法庭申请签署法令, 要求临时性托管并冻结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为宗庆后妻女控制)的资产,毕马威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被指定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属萨摩亚群岛共10家离岸公司的托管公司。根据法庭签署的法令, 这两家托管公司的主要责任是辨别、查找并保管这10家离岸公司的资产。托管人将依照法庭命令,向关联人士及公司索取所有相关的资料。
对于“妻女案”,娃哈哈代理律师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宗庆后妻女与达能毫无关系,此次纠纷与美国也毫无关系,因此该案是一个不可诉的案件,加州法院不应审理。
2009年2月3日,美国加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尽管达能方面对美国案件十分重视,不仅有大批的律师参加庭审,达能总部也派代表出席,但判决结果是公正的,法院以不方便审理原则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要求其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离岸公司诉讼也有了新进展。由于涉及到中国主权和法律管辖权属问题,2009年1月初,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庭做出最新判决,驳回了达能指定毕马威作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接管人的冻结与接管娃哈哈和达能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资产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毕马威作为第三方接管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财产的临时冻结令和接管令。
征战三 悬而未决的斯德哥尔摩
鉴于案件情况复杂,仲裁庭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合议和考虑,约需要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作出裁定,那将是2009年6~7月间。
“商标之争”和“妻女案”可以说是达能精心策划而娃哈哈疲于应付的法律麻烦,也是最吸引公众眼球的事件,一不小心就会被搅得心神大乱,但娃哈哈毕竟挺过来了。而达能启动的远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仲裁案,能否获得胜利?直到今天依然悬而未决。
宗庆后被达能告到斯德哥尔摩,是由于娃哈哈与达能之间签定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相关争议由国际仲裁管辖。2007年5月9日,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提起仲裁,指控娃哈哈与宗庆后通过设立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违反了不竞争义务,剥夺了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导致达能失去了本来应该让其赚取的利润,要求娃哈哈赔偿8.9亿欧元的损失,并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判归达能。
在国际贸易、合资等合同纠纷中,选择SCC非常普遍,SCC解决国际争议的优势在于其国家的中立地位,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瑞典作为中立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关系,通过国际公约的裁决效力得到承认,SCC的仲裁在多数国家都被认可。
此外,SCC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也可以各自选择自己国家的一名国民作为仲裁员,然后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从而保证仲裁效力。
SCC正式审理“达娃之争”的排期开庭时间在2009年初,但根据达能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仲裁庭决定对案件提前审理并作出了相关表态。2009年1月5日~20日,仲裁庭举行了长达15天的听证会。
仲裁庭开庭时,达能聘请的律师一如既往地蛮横,在庭上脱口而出辱骂宗庆后与在场华人为“中国猪”,令在场参加庭审的人员惊愕不已。仲裁庭立即命令该律师道歉。
接下来,达能在仲裁答辩中称不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但仲裁庭做出不予置信的认定:“申请人(达能)在1996年就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
根据法律,达能提出临时措施必须在“紧急”且可能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提出。但仲裁庭认为这个“紧急性”不太清楚,因为从会计报告看,公司是盈利的,而且业务增长量较去年同期为高,说明合资公司的业务属于“良好”的发展。
对于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是否会构成对合资公司的竞争,仲裁庭经过分析后表示:“看来也不怎么紧急”;至于达能所说的“不可弥补的损失”,仲裁庭认定:“这个比紧急性更不清楚”。
对于达能称进不去合资公司一事,仲裁庭做出了一项很重要的认定:“尽管有些合资公司对被申请人(宗庆后)来说是第三人(宗庆后已经辞职了),但被申请人(宗庆后)对合资公司是有控制力的……仲裁庭命令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能进出所有合资公司场所。”
而对于娃哈哈质疑的《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权问题,仲裁庭认为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讨论,在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前,不会做出任何相关决定。
最终,尽管经过了漫长的庭审,但是仲裁庭并未作出裁定,而是指出鉴于案件情况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合议和考虑,大约会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作出裁定。
钱卫清说,从仲裁庭的这个初步表态中可以看出:达能一直非常清楚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对达能所谓遭受了巨大损失的说法,仲裁庭持不认可态度;同时仲裁认定宗庆后(虽然辞职了)对合资公司是有控制的;达能与中国雇员将劳动仲裁管辖权约定在境外的作法是值得怀疑的。
参与过娃哈哈诉讼案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企业,娃哈哈的确有义务去承认和执行仲裁结果 ,但还得根据中国的相关民事诉讼与仲裁法进行审核,仲裁结果在国内也曾有不执行的先例。
如今,随着境内外一系列案件的渐渐尘埃落定,原本高调的达能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而娃哈哈却继续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继2008年实现328亿元的销售额、68亿元的利税之后,2009年一季度再创佳绩:营业收入达103亿元,利税29亿元。而达能集团第一季度的总营销收入仅同比略增1%,远低于2008年同期8.4%的增幅,两大支柱产业鲜乳制品和饮料矿泉水的销售收入分别出现1.2%和3.9%的降幅。在过去,中国的合资公司为达能贡献了10%的销售额和利润。
“一场胜仗能够掀起一场暴风雨,‘达娃之争’让中国人民从此知道,面对竞争,我们最缺乏的是理性与自信。”钱卫清回顾两年多的“达娃之争”感慨地说。而在“达娃之争”开始时,宗庆后在其发表的公开信中说过的那句意味深长的话“今天本人告别达能,希望明天达能不要告别中国”则更让人深思。
(本文部分资料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教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