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鑫美女老总一审获死缓 8亿窟窿恐难填补

2015年02月13日 22:35  华夏时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道

  因利用“长险短做”模式,并许以高额收益,骗取高达3000余名被害人8亿多元投资资金,2013年8月发生在上海,震惊全国保险业的泛鑫保险代理公司美女老总陈怡涉嫌集资诈骗案,于今年2月11日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审判。

  “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亿余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等依法处置后予以发还,相关数额折抵上述违法所得。”在当日10点30分准时开庭,且不足十分钟就结束的过程中,上海一中院对泛鑫案两大主角陈怡和江杰罪行进行了量刑。

  案情回顾

  时隔一年半的泛鑫案,随着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落槌,再次进入业界的视野。

  “这个量刑结果应该说是在意料之中。”上海一位资深经济案律师立斌(化名)对本报记者说,陈怡和江杰两人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是经受过系统的行业知识培训的,在明知道违法的情况下,还利用长险短做获取巨额理财资金,供自己和他人挥霍,在资金链出现断链无法弥补的情况下,精心策划逃跑路线,已经增加了他们的罪责。

  根据上海一中院发布的案情具体信息,早在2010年初,陈怡、谭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另案处理)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

  然后,陈怡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泛鑫公司迅速“发展”。

  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怡、江杰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沪、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达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港元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有趣的是,在去年7月的庭审中,泛鑫案被告人陈怡对起诉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杰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在今年2月11日的一审审判过程中,陈怡和江杰以同样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并提出了上诉。

  对此,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怡、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虽有区别,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综合到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可在裁量刑罚时予以体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陈怡、江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三点驳斥

  2月13日,本报记者也从相关渠道获悉,在长达半年的泛鑫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陈怡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江杰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

  泛鑫案的主审法官吴循敏在审判结果宣判后,也对媒体表示,泛鑫案首先不是单位犯罪,而认定为个人犯罪,被告人陈怡等的违法所得不归单位所有,“长险短做”的经营模式不能创造任何利润,单位并未获益,且陈怡将套现部分中的1.2亿元用于个人挥霍。同时,自2010年2月至案发,泛鑫公司等公司经营的唯一业务就是销售虚假理财产品,属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其二,陈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被告人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三,江杰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而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窝藏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犯罪人无事前的通谋。而根据被告人江杰进入泛鑫公司的时间、工作职责、实际工作内容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等,依法能够认定江杰主观明知泛鑫公司人员拆分寿险产品作为理财产品进行销售的实际情况。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保险行业从业者,江杰应当明知公司操作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还帮助陈怡收购两家保险代理公司扩展业务范围,维持资金运作,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与陈怡共谋携款潜逃。综合这些事实认定,江杰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而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经过法院的审理,泛鑫案的案情已经是比较清晰明了。即使陈怡和江杰提出上诉,被改判的几率也是很小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家张建新分析说,对于每一个在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都会经过监管部门报批,而泛鑫此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理财产品,打着高收益的旗号,其实质却是利率不高的保险产品,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对于销售这样的虚假产品的危害性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故意犯法,情节就相当严重。

  事实上,更让外界关心的是,虽然法院已经明确表示,要继续通过多种方式追缴泛鑫案的损失,但是面对高达8亿的资金窟窿,且涉及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银行以及3000多名受害人,要想悉数追回,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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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泛鑫陈怡美女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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