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达老总被诉贪2亿国资 创国内贪污额记录

2013年07月12日 23:36  中国经营报 微博

  晏耀斌

  7月8日,“河北民企董事长贪污陕西2亿元国资案”被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在临西县(邢台下辖县)开庭审理。该案中河北中达集团(民营,以下简称“民营中达集团”)董事长吴振清被诉贪污2亿元,创下了国内被起诉贪污案金额的最高纪录。

  该案争辩的焦点是吴振清在原河北中达集团(国营,以下简称“国有中达集团”)改制过程中是否刻意隐瞒了2亿元账面资产。庭审中,吴振清的辩护律师还对内丘县检察院和邢台市检察院于办案期间划走民营中达集团2.67亿元提出质疑。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民营中达集团已经陷入瘫痪,根据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的《移诉审查意见书》,一旦吴振清被判贪污罪名成立,民营中达集团高达52亿元的企业资产可能被没收。截至本报发稿,该案尚未宣判。

  贪污2亿?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振清的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载明,吴振清在国有中达集团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1.58亿余元,私分国有资产3445万余元,两项合计约2亿元。

  国有中达集团成立于1997年10月,下辖邢台四个子公司和一个参股公司,主要以煤炭等能源开采为主业。自2001年开始,由于资源枯竭,公司陷入困境。

  2002年吴振清等公司高层以及职工通过内部筹资,开始到陕西投资煤矿。在三年时间里,吴振清等人以国有中达集团的名义承包或者承债式经营的方式获得了陕西彬县、旬邑县等三家煤矿的经营权。但投资陕西煤矿仍然无法改变国有中达集团的困境,截至2005年5月,国有中达集团净资产达-6840万元。邢台市市委、市政府、国资委为此成立了国有中达集团改制小组。

  邢台市改制小组和国资委决定通过将国有中达集团邢台和陕西两方面企业打包以零资产转让给吴振清等7名自然人和国有中达集团工会(代表615名职工),但接手方需要向市政府缴纳2000万元改制费并承担职工安排以及改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改制后,民营中达集团投资2000万元成立,资金由各方自筹完成,其中吴振清入股10%,其他6名自然人各入股1.5%,工会代615名员工入股81%,吴振清出任董事长。

  《起诉书》认定的2亿元贪污的理由是吴振清在国有中达集团改制过程中隐瞒了陕西方面的资产。根据司法会计审计,改制当时陕西方面的三个煤矿账面净资产为2亿元。

  所谓的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包括固定资产、原材料、产品、现金等,只是一种所有者权益。

  邢台市原副市长、国有中达集团改制负责人戴占银在向法院提交的证言中写道:“国有中达集团面临生存危机,又考虑到陕西投资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与姜德果市长(时任)以及其他领导多次沟通,提出了将邢台资产和陕西资产一并列入改制资产,打包算账,政府不再补贴,改制费用均由企业自筹,并按当时政策进行股份制改制。”

  祸起股东纠纷

  由于煤价的暴涨,改制后的民营中达集团发展迎来大转折。截至目前,民营中达集团在陕西的产业已经突破原有的三家煤矿,发展成集煤矿、炼化、酒店、房地产、小贷公司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公司。

  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移诉审查意见书》显示,截至2012年7月31日,民营中达集团在陕西最初的三家煤矿价值52亿元。民营中达集团一高管表示,如果把陕西的所有资产都计算进来,公司资产应该超过100亿元。“在当地每年纳税10亿元。”

  巨大的资产触发了民营中达集团股东之间的经营权之争,民营中达集团内部股东因为改制的历史原因形成了两派。一派以吴振清为首,奔赴陕西创业;另一派以王春来为首,当时不愿意去陕西,留在河北。

  自2007年,吴振清开始遭遇各种举报。由于民营中达集团注册地在邢台市内丘县,第一次“关于吴振清经济问题的举报”,内丘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后不予立案。

  之后,河北方面的股东王春来代理董事长,以王春来为首的河北方面股东控制企业,这个局面随着王春来因职务侵占被拘捕、起诉、判刑而结束。

  吴振清重新回到董事长的位置后,一封关于吴振清贪污的匿名举报信也送到了内丘县检察院。包括吴振清在内的陕西方面股东、股东的司机以及财务人员等8人开始被内丘县检察院网上通缉。

  2011年8月31日,吴振清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内丘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吴振清以涉嫌贪污罪经邢台市检察院批准、由内丘县检察院执行逮捕,后由邢台市检察院接手办理。

  检察院“划账”

  接下来的22个月里,吴振清被辗转送往4个拘留所。在此期间,内丘县检察院和邢台市检察院,通过“自愿”的方式从民营中达集团划走现金2.67亿元,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内丘县检察院和邢台市检察院将资金分别转到内丘县政府集中支付中心、当地商业银行邢台银行顺德支行、邢台银行顺德支行邢台收费局账户等。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刑法教授洪道德指出:“根据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委规定,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只能对账户进行冻结但不能划账。”

  目前,吴振清被公诉,其子吴伟在羁押中,吴伟就职于中央某部委事业单位的妻子依然被通缉。据悉,吴伟并没有在民营中达集团任职,而是在陕西子长县小额贷款公司就职,且无股份。

  2.67亿元被划走,但以“贪污罪”移送到法院的案件,却没有一件“赃物”和“赃款”移交。

  法庭上,吴振清辩护律师对巨额资金的不明去向提出了质疑,但没有得到回应。在此案审理中,来自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的《移诉审查意见书》建议没收民营中达集团52亿元的资产。吴振清案件前后三个专案组负责人内丘县检察院检察长高晶波,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长董文清、副检察长曹振义均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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