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回应农夫山泉标准问题:地方标准仍然适用

2013年05月08日 17:21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5月8日电 (记者屈凌燕)农夫山泉“标准门”风波在发酵了20多天后,其关注度在6日农夫山泉北京新闻发布会达到了沸点,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于7日晚发布对农夫山泉标准问题的详解,明确表示浙江地标仍然适用。说明明确指出:“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浙江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记者看到,这份《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称:“鉴于国家层面正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通用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不拟另行制定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相关部门进一步表示,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继续按照《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进行抽查、检验和判定,严把质量安全关。

  据悉,《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明确的检验依据包括《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判定原则包括“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等。

  记者在浙江省质监局2012年第二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期间,对农夫山泉千岛湖有限公司的产品抽查检验报告中看到,检测依据一栏为:《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等。检测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在此前争论的部分标准指标问题上,说明再次重申:“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浑浊度≤1NTU,总砷(As)≤0.01mg/L,镉(Cd)≤0.005mg/L,总α放射性≤0.5Bq/L,溴酸盐≤10μg/L。”

  农夫山泉“标准门”风波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饮用水安全的高度关注,公众迫切期盼权威部门发声,除了对标准的专业解读,还迫切需要了解饮用水行业的质量现状。据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对饮用水行业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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