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卢哲编制 |
公共突发事件应怎样面对公众——渤海溢油事故再追问
新华网北京7月7日电(“新华视点”记者陈芸、李柯勇、王宇)一起重大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后才向公众通报,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说不过去。
从7月5日起,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调查情况,但并未消解公众的质疑。
那一个月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公众一直被蒙在鼓里应该怎样看待瞒报问题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与中海油多位高层面对面,对溢油事故继续追问。
记者:中海油究竟是不是在瞒报
吕波(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在这一事件中,中海油主观上从未想要隐瞒真相。负责油田生产作业管理的作业者康菲公司6月4日发现溢油,当天就对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进行了报告,同时开始采取措施进行堵漏和清理。瞒报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那为什么没有及时对社会公布
吕波:事故发生后,因溢油情况非常复杂,当时我们全力配合康菲,把精力主要放在怎样处置、堵漏、查清原因上〉菲公司和我们都准备在堵住溢油点、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刘健(中海油总公司副总经理):这次事故实际是两次溢油,康菲和我们对事故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6月4日,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少量油膜,但不能确定是不是这个油田溢油,也可能是过往船只造成的。油样通过海洋局油指纹鉴定后,确定漏油来自蓬莱19-3油田。经潜水员水下反复探摸后,发现离B平台东北方向650米处海底泥面有油水渗出。平台通过采取地层降压措施后,16日漏源被控制住了。17日,C区又发现了漏油。我们又开始忙于清理围控,到19日才把井封住。
7月5日,记者在拍摄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溢油事故视频资料。新华社记者 邢广利 摄 |
记者:近年来,对公共突发事件处理的公开化、透明化已渐成惯例。现在回过头来看,假如你们在溢油之初就公开信息,在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处理事故,是不是会少些被动
袁光宇(中海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当时我们首先忙于组织力量支援康菲开展溢油应急行动。同时认为等各方面情况比较清楚了再公布信息为妥,对事件的发展有逐步认识的过程。现在看来对于公众尽早公开信息的要求,值得总结和改进。
记者:假如能早一些公布信息,你们认为应该哪一天公布
刘健:6月19日,也就是C平台发生事故的第三天,那时康菲把C平台的事故井打上水泥塞封死了,剩下的就是观察效果和清污了。
记者:从6月19日到7月1日你们最初向部分媒体通报此事,又过去了10天,为什么这10天一直没有作为
陈壁(中海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事故的严重性是逐渐认识到的。
记者:中海油是上市公司,是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蒋永智(中海油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中海油是在香港、美国上市的。关于在资本市场上的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地联交所的规定,只有当问题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达到严重性标准时,才要披露。作为非作业者,根据我们被告知的信息来判断,这一事件对上市公司影响还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我们现在受到的关注和质疑来自公众,公众都希望尽早了解情况,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对于资本市场,如果公司尚未全面了解事实就予以披露,很可能要承担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7月5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在介绍情况。当日,国家海洋局就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邢广利 摄 |
记者:去年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后4天,对事件负责的BP公司就公开披露了此事。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第一时间尽快向公众披露,这是国际惯例。为什么这次事故中海油没有做到
陈壁:我们是根据事故程度来判断的。这次蓬莱油田泄漏跟墨西哥湾那次事故不可同日而语。那次是井喷引起爆炸,出处和性质都十分明显,结果出现大规模漏油,难以控制。我们这一次罕见的溢油,出处和原因一开始是模糊的,后经多种技术手段的调查和分析才初步判断B平台的石油可能是从一条天然的地质断层中渗漏出来的。
记者: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变成劣四类水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判断,都已经是一次相当严重的公共环境事故。公众都在质疑,最高20万元的处罚确实太轻了。
吕波:20万元只是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跟索赔不是一回事。处罚应当由作业方康菲公司完全承担。根据政府最后确定的造成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石油合同的规定,来裁决作为合作伙伴的中海油是否需要分摊赔偿金额。
记者:反思整个事故的处置过程,中海油现在怎么看待这件事
吕波:公众对信息披露有很多质疑。现在回过头来看,我们在事件的处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顾此失彼,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协助康菲处理事故上了,没有及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检讨的。
7月5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前排左三)在介绍情况。当日,国家海洋局就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邢广利 摄 |
【记者观察】
在与中海油诸位负责人对话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他们都不认为中海油有“瞒报”的问题,因为他们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
而在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也说,事故发生后,海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时间”将监测结果通报了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环渤海的山东、河北、天津、辽宁三省一市人民政府。
谁都“没有瞒报”,为什么公众就被不明不白地瞒了一个月呢
的确,依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行法规,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就不算“瞒报”。根据香港、美国资本市场的规定,也许企业还没有触及到必须披露重大事项的红线。
然而,我们听到的都是“对上级负责”“对股东负责”,就是没有听到“对公众负责”。近年来,在多次重大公共事件中我们都看到:把向主管部门“内部报告”,等同于向公众“公开披露”。这种“内部运作”的陈旧思维,与现代公共事件处置理念相去甚远。
这样一次重大事故,无论从环保、经济还是安全生产来讲,都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广大公众当然有知情权、监督权。企业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向社会通报,是行政方式的落后。
也许国内某些国企及其主管部门还可以说“意识滞后”,可是此次事故的作业方康菲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殷鉴不远,它怎么也“忘记”了公开透明的国际惯例呢
事实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早已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记者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对“内部报告”已经规定得很细了,细到以小时计算;而何时告知公众、怎样告知,却规定得十分笼统,甚至该由谁去告知都没说清楚。
由此带来的一个尴尬局面是,如果在公共突发事件中有人阻碍公众知情权,可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2003年非典疫情以来,我国的信息公开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渤海溢油事故再次提醒我们,如何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四项民主权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关报道:
国家海洋局通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个月前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初步结论。
国家海洋局通报称,目前溢油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这次事故在该油田及其周边海域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油田周边海域有840平方公里海水由一类水质变为劣四类,但溢油事故规模目前尚未定论。
劣四类海水面积达840平方公里
蓬莱19—3油田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田,由中海油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共同开发,中海油拥有其中51%的权益,康菲公司担任作业者,拥有其余49%的权益。
本次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为840平方公里,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
据介绍,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的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溢油点附近海洋沉积物样品有油污附着,个别站点石油类含量是历史背景值的37.6倍。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崔文林说,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发生事故海域属于石油勘探区,不属于养殖、旅游区等环境敏感区,而且离周边环境区也较远。截至目前,在周边海域的浴场和养殖区没有发现来自蓬莱19—3油田的油污。
经回收后海面已无明显漂油
此次溢油事故实际上是由油田B平台和C平台发生的两次溢油所导致。油井平台位于浅水区,溢油点深度28米。
据国家海洋局通报,6月4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公司报告,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少量油膜。6月17日,北海分局又接到报告,称C平台及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
针对两起溢油事故,北海分局多次向康菲公司下发通知,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B平台溢油于6月19日得到基本控制,C平台溢油于6月21日得到基本控制。截至7月4日,已回收油水混合物近70立方米,除B、C平台附近偶有少量油膜出现以外,海面已无明显漂油。
对海洋环境影响难以准确预测
目前事故直接明显可见的影响比较小,但未来的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仍需要进一步密切监测。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介绍,蓬莱19—3油田位于渤海中部,渤海又是一个半封闭内海,水交换能力差,一旦发生污染,结果比开阔海域更加严重。
“虽然已经监测到的劣四类海水海域面积为840平方公里,但这并不代表着这次溢油事故的影响范围就是这么大。”崔文林说。
郭明克认为,一部分溢油在风和水流的作用下,有的溶于海水,有的沉入海底,这些残存于环境中的油污会对海洋生态产生长期影响。
行政奉上限仅为20万元,将提出生态索赔
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国家海洋局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溢油事故由石油生产作业者承担责任〉菲公司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实体,也是油田独立运作的作业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责任者,行政处罚将针对康菲公司。中海油的责任要根据其与康菲公司之间的合同确定,并不体现在此次溢油事故的国家行政处罚中。
中国海监第二支队政委何建苗说,按照有关法规,海上溢油事故破坏环境的奉上限为20万元,因此这次康菲公司的行政处罚也不会超过20万元。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目前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此次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监测评价工作。通过对生态环境评估调查,为未来海洋生态索赔提供科学依据,可以确定的是,生态索赔的数额将远远大于20万元。
据介绍,目前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执法部门已对康菲公司此次溢油事件予以立案调查,正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