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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健身事件凸显预付款消费尚存监管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7日 08:07  法制日报

  预付款消费目前在很多行业广泛存在,如超市、百货商场的购物卡,还有婚纱摄影、美容、美发、健身、洗衣、游泳、洗浴、高尔夫等消费行业以及在公共服务领域如电话卡、交通卡、电卡、燃气卡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 

  专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近两三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消费者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一些地方创造性地对收预付费式经营做了些规制,但由于适用范围和领域单一,强制性不足,加上没有国家法律的保障,很难真正起到作用。预付款支付这种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完全纳入法律视线。

  预付款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模式,应当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第三方负责的预付款监管机构或者保管机构,可以由银行来专门负责管理

  1月15日,北京“青鸟健身”停业的5家门店恢复营业,不少会员在欣喜之余仍担心会再次出现问题。毕竟,“青鸟健身”有关负责人对会员要求退费的答复是,目前公司确实没有能力办理。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青鸟健身”骤然停业所引发的风波,远不止于会员的担心,社会各界也开始对其商业运行模式——预付款消费,这一近年来悄然兴起的消费模式进行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付款消费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非常迅猛,但是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十分缺乏。

  预付款消费纠纷频出

  据了解,预付款消费目前在很多行业广泛存在,如超市、百货商场的购物卡,还有婚纱摄影、美容、美发、健身、洗衣、游泳、洗浴、高尔夫等消费行业以及在公共服务领域如电话卡、交通卡、电卡、燃气卡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

  “我们曾对这种商业模式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和专题研究,这种消费模式比较准确的称谓应当是‘预付式消费’或者‘预付款式消费’。从具体的表现形式讲,就是‘预付式消费卡’;从经营角度讲,应称作‘收预付款式经营’。具体界定应该是经营者以先从消费者处收取预付费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约定期限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吴景明说,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近两三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消费者面临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2008年的时候,我在一家美发店充了3000元的预付款,按照当时的活动规定,是充多少送多少。2009年,这家店因为扩路拆迁搬到离我家很远的地方,消费很不方便,我要求退还预付款,却被告知无法退还,而其他的连锁店也不接受消费。”提起预付款消费,北京市民周女士对记者说,这里面的猫腻很多。商家为了筹资使出各种招数,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中是没有保障的弱势方。

  在北京某媒体工作的方先生,也有同样的遭遇。“当时办了一张两年期的健身卡,花了2000多元。到现在才用了半年,但里面的余额却无法退还。”方先生说,由于要马上离京,他也没时间、精力去处理,只能对这种事听之任之。

  方先生告诉记者,社会上的预付款消费太多了,很多商家都在争先效仿。商家为了让老百姓掏腰包,过分地美化和夸大预付款消费的好处。一旦消费者掏钱办了卡,想再退卡时,商家的态度就会转变,退卡基本上不太可能了。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预付款消费中,除了办卡容易退卡难这一问题外,有的商家还会约定预付款资金的有效期,一旦过了这个期限,不管有没有消费,这些资金就都属于商家了。此外,还有些商家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破产,缺乏偿还能力,这样一来,消费者往往都无法收回预付款。

  纵观近年来的预付款消费纠纷,吴景明将其归纳为这样几类:办卡后不按约定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办卡后经营者单方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少商品种类、降低质量或者服务标准;经营者自行设定有效期,期满后单方规定消费卡作废,余款概不返还;分店关门后,消费者只能到其他分店消费,甚至可能遭到其他分店的拒绝;经营者卷款而逃或更换经营者,新经营者单方宣告预付卡作废,余款不返还,还有像“青鸟健身”这样突然关门等。

  “现在可以用‘泛滥’这个词来描述预付款消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预付款消费近年来出现了“办卡容易、退卡太难”的现象,这些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

  预付款消费尚存监管漏洞

  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救济?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针对预付款消费的法律法规中,在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使得第三方支付获得法律上承认的地位,成为‘正规军’接受法律规制。”吴景明说,该办法所规制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同时,还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外,近年来,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对预付款消费进行了规范。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10月27日,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零售业、企业发放购物券(卡)必须采取银行担保方式或第三方监管(银行托管)方式。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减少预付款的风险,还采用了企业预付保证金的方式。如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美容美发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其中规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规模缴纳保证金,美容美发单店需缴纳保证金10万元至50万元;美容美发连锁店规模在50家以下的,需要缴纳5万元,规模在50家以上的,每增加一家店保证金增加2万元。企业必须一次性缴纳保证金。加入自律公约的企业可以悬挂交保单位铭牌,铭牌上会明示投诉电话,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站查询交保单位以及企业交保情况。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上海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还专门制定了《售卡保证金交纳、使用、管理细则》,以确保保证金制度落实到位。

  有些地方还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项监管台、行业自律等有益的探索。北京市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预付费的监管,采取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专项监管台账,开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主体承诺、工商部门消费提示“三公示”活动、推荐使用《“预付服务费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建立辖区预付费消费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

  在行业自律方面,北京市首个预付卡销售自律组织于2008年9月15日在丰台区率先成立。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主要试行了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以及“绿色通道”来缓解的办法,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的专门部门,在连锁企业设立区域投诉中心,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服务监督电话。

  “从这些做法来看,一些地方创造性地对收预付费式经营做了些规制,但由于适用范围和领域单一,强制性不足,加上没有国家法律的保障,很难真正起到作用。”吴景明说,预付款支付这种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完全纳入法律视线。

  刘俊海也认为,目前预付款消费还属于监管的盲区。因此,对于预付款消费还存在较多争议,处理起来比较困难。预付款监管的缺失,反映了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一种无缝对接的监管机制,还存有漏洞。

  规范预付款消费需明确监管

  综合各类公开资料,不难看出,由于监管存在漏洞,因预付款消费引发的问题频频被曝光。有专家认为,预付款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模式,应由银行来进行监管。

  “预付款消费可以看作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银监会也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商家对预付款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他们不能一次性地提走全款肆意挥霍;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退卡,取回他们自己的资金。”刘俊海说,目前对于预付款方面的监管还很不完善,因此应当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第三方负责的预付款监管机构或者保管机构,可以由银行来专门负责管理。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说,商家通过预付款融来的资金,并不完全属于商家,而是寄存在银行,要交由银行机构管理。

  吴景明也提出,对于预付款消费模式,经营者所收预付款不能由该经营者自行管理,这样对消费者来说风险太大。应当由监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对于具体的监管模式,吴景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企业在商业银行设立购物券(卡)资金托管专户,由第三方(类似银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管,售券(卡)资金全额进入托管专户,专户资金只用于购物券(卡)消费货款的结算以及发券(卡)企业无法履约时售券(卡)资金的偿还。具体作法是,消费者从商家处购卡之后,商家将售卡资金存入托管银行的指定托管账户。第三方机构(例如银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确认到账之后,发出激活指令,售出的购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费时,刷卡数据实时传送到银行,相应货款在次日即划入商家的账户。

  除了将预付款交由银行托管外,吴景明还提出,应当确立监管部门。

  他认为,最经济、最有效的,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分行业不分种类的收预付费式经营进行统一监管。其次,还需要建立预付费式经营准入制度。

  “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种类和行业设定从事收预付费式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和最低保证金缴纳标准,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能否缴纳最低保证金确定该经营者是否能从事预付费式经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预付费式经营。”吴景明说,经营预付款消费的企业应当由监管部门依照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经营者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以后可根据情况追加。对收取的保证金由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监管部门可从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费。一旦发生类似“青鸟健身”这样的问题或企业破产、关闭、解散等,用保证金和利息对持卡人先行偿付,保证金不足的,以托管资金偿付。

  刘俊海对此表示赞同,他建议应该逐步建立分工明确、无缝对接、快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同时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样才能保证全面、有力的监管。

  吴景明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已经将预付费式经营纳入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还没有出台前,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制度,由相关部委或国务院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作法制定成相关办法,这样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更好地规范相关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 (任雪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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