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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两大股东内讧 新副总率众大闹总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 15:39  金羊网
真功夫两大股东内讧新副总率众大闹总部
昨天下午,潘国良出示由自己的弟弟、真功夫大股东潘宇海签发的委任书。 陈辉 关铭荣/摄

  前晚8时23分,有人以真功夫餐饮连锁集团员工的名义在百度贴吧发出告示,称真功夫总部财务账目已在8月10日下午遭到法院查封,该帖子还称,真功夫总部电脑密码被更新,并派发新的权限密码给员工,而一切的起因都是高层的一场诉讼纷争。一时间,关于真功夫两位创始人蔡达标和潘宇海“斗翻了”的消息迅速在员工中流传。昨日下午2时30分,由潘宇海新委任的副总经理潘国良率数十人直奔公司总部,被拒门外,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从当年东莞107国道边上的168蒸品店到麾下拥有数万员工的“中国式麦当劳”,当年并肩创业的两人在持续多年的内讧后演变成一场“真刀实枪”的对垒。

  报料人:“近百人肢体冲突”

  “快来,打架了,我们这里有近百人在闹事。”昨日15时20分,报料人欧先生说,真功夫总部正在发生一场近百人的肢体冲突事件。

  下午3时30分,记者来到位于广州市体育西路的高盛大厦,大厦门口停着两辆警车,还有大批保安人员在场。

  在绕过大厦保安的值守后,记者终于上到该大厦16楼,现场戒备森严。“场面太壮观了,好在都是斯文人,要是真打起来,就凭咱们几个恐怕管不住人家的。”楼梯间散坐着一群身着保安制服的人员,他们告诉记者,20分钟前,真功夫总部确实发生了一起数十人肢体冲突事件。在真功夫总部门口,记者遇到高盛大厦物业管理人员的拦截,记者问:“是否有人打架”,一位李姓女经理表现镇定:“谁说有人打架了?你看我们不都好好地站在这里吗?”

  记者要求进入真功夫总部采访,被大厦物业公司人员婉言拒绝:“真的没什么事,都是他们公司内部的小事。”高盛大厦一值班经理说,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并请记者离开。

  “新副总”:“他们不让我在这里上班”

  “都别走,我是副总裁委派来的。我有话要说。”正当记者准备离开时,一名自称叫潘国良的中年男子出现在走廊里。

  潘国良告诉记者,自己和身边人员下午两点半就已经到达现场,由于不满真功夫总部不让其入内的“无理”要求,自己和身边人员确实与该公司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架是打了,但不是很严重。”

  潘国良继而补充道:“我是公司大股东委任的副总经理,他们却不让我在这里上班,你们说这是什么道理。”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潘国良一行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委任书》,在这份8月10日签发的文件上,真功夫副总裁潘宇海的签名赫然在目,记者摘抄如下:

  “依2007年10月8日真功夫各股东《合作框架协议》第7.7条‘真功夫管理层……总经理由蔡达标方委派,副总经理由潘宇海方面委派’之规定,从即日起本人特委任潘国良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进驻真功夫总部办公。(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记者注意到,在这份《委任书》中,还特意留下了新任副总经理潘国良的联系电话和邮箱。

  “我是潘宇海的哥哥,我弟弟昨天(8月11日)就来过。但他们不讲理。进场办公是我们的权利。”潘国良说,强行进入真功夫总部实在是无奈之举。

  “这个任命董事会有正式的会议表决和通过吗?”面对记者发问,潘国良说,自己手里的任命文件已经清楚地表明,这次任命是根据真功夫各股东《合作框架协议》的条款落实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在记者跟随采访时,潘国良说:“我弟弟持有真功夫47%的股份。拥有决策权,工作上有需要,我当然要帮他解决。”

  至昨日下午4时58分,潘国良一行人终于撤出了高盛大厦,而在楼下待命了几个小时的该大厦保安也宣布解散。

  真功夫公关部门:《委任书》无效

  昨日,就在记者发稿前,真功夫公关部门肖小姐致电本报以真功夫公司的名义对昨日的冲突事件作出了回应。

  “我们认为潘国良持有的委任书属于无效文件。”肖小姐引述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一涂姓负责人的话时表示,根据真功夫董事会章程,高层任免必须经过董事会表决,并有半数以上股东的确认才能生效。

  对于昨日的冲突事件,肖小姐并未透露更多细节:“我当时在外面,回来的时候我没有发现公司的物品有什么损坏,其他的我不清楚。”

  记者就网络上盛传的“真功夫财务账目被法院查封,起因是潘、蔡二人的诉讼纠纷”向其求证,肖小姐说:“财务账目被查封的事情我确实不知情,但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我们昨天所有的员工都在正常上班。不存在电脑密码被更新的事情。”

  专家说法

  不能有违《公司法》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李柏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潘国良出示的《委任书》是依据真功夫《合作框架协议》而下发的,当《合作框架协议》与《董事会章程》发生冲突时,涉及各方应该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协调处置。

  有法律效力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刘云雷律师则有不同意见:“原则上,《董事会章程》都会对公司高层任免等细节问题作出规定,如果说真功夫各股东签署确认的《合作框架协议》与《董事会章程》有冲突,那么就要看该协议签署的目的是否在合同中有明确,若该协议是对《董事会章程》的补充,那么当发生冲突时,《合作框架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应该被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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