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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案降格为商业案 涉案人员或被追加新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3日 09:44  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婷 08月13日凌晨,新华社披露,上海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力拓驻上海办事处4名雇员,但涉嫌罪名却并非此前广为报道的“窃取国家机密”,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力拓此前一直否认对其员工涉嫌贿赂中国钢铁业人士的相关指控。

  相关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从“窃取中国国家机密”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意味着对“力拓间谍案”涉案人员犯罪性质定性有降格之嫌,在量刑上将大大减轻。

  业内认为检方目前的做法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自然选择。胡士泰等人被拘留的时间是7月5日,至8月11日即达到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37天。

  “赶在刑事拘留期满之前,对力拓四名员工实施逮捕,而不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应当有自己的考虑。”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列阳律师分析说。一般而言,如果一起案件案情非常复杂,涉嫌多个罪名,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能对继续侦办不利,那么侦查机关可能就其中一两个已掌握确凿证据的罪名提请逮捕。

  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并未终结。“现在就断言司法机关放弃对涉嫌窃取国家机密罪的追究,还为时尚早。”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振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只是以涉嫌这两项罪名进行逮捕,但检察院也未移送起诉,从理论上讲,随着侦查的继续,力拓四名被逮捕员工也有可能被追加新的罪名。

  “其实,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之间可能会有重叠的部分。”王振勇说。根据保密法规定,何种信息属国家机密应由国家保密部门认定。

  对于这两者之间略为模糊的界定,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吴冬在接受《东方早报》采访时表示:“胡士泰案子涉及的是中国钢铁业领域的经济犯罪,如果以中国钢铁业作为非常重要的行业来定性为泄露国家机密,那么方便面行业不是国家战略行业,就作为普通商业罪案处理?从法律方面的角度来看,这是站不住脚的。”

  据吴冬介绍,根据我国《刑法》条例,第110条规定,要认定间谍罪,一定是要有参加间谍组织和间谍任务的认定。但从该案件的主体情况来看,力拓毕竟是个商业企业,它所涉及的铁矿石销售和铁矿石谈判,也是在正常商业贸易领域内,即使就此出现问题,也主要是希望按《海外反腐败法》等方式处理;第二,根据第111条,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罪,取得的这些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密,根据现在检察机关的信息,属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数据,实际都不能定义为国家机密。

  吴冬表示,这次定性转变可能是考虑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化形象的问题。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海外仍然是被很多国家不认定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中国也一直在努力撇清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此次最终还是将这个案子定性为损害国家安全,那么这实际就是承认了原本不正确的论调。

  对于昨天胡士泰案罪名定性转变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力拓铁矿石业务首席执行官SamWalsh随即表示,针对被中国公安机关拘留的4名力拓员工的指控减轻,这支持了力拓员工在年度铁矿石价格谈判中没有不当行为的看法。

  中钢协常务副秘书长罗冰生12日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完全支持、完全拥护、完全赞同国家执法部门所采取的这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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