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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涉娃哈哈案续:被判违反司法主权管辖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3日 07:51  信息时报

  娃哈哈诉毕马威获胜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星慧)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擅自在中国境内送达和执行外国法院司法文书,依据外国法院司法文书直接在中国境内采取带有司法强制性质的接管财产措施的行为违法,该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而且其违法采取的一系列带有明显强制性质的接管财产措施行为,直接侵害到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如何理解和对待外国法院判决上了生动的一课。

  “毕马威案”始末

  这起案件源于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和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为被告资产的接管人。

  此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超越其接管权限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向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审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发送接管人函件,被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告上了法庭。

  2009年4月28日,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毕马威及其广州分所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违反了国家司法主权管辖原则,对宿迁娃哈哈公司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

  外国司法文书不可直接在我国执行

  法律界资深人士指出,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只能限于该国领域,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国家,否则将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必须依据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并且履行必要的程序。同样,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外国法院的司法文书不能直接在我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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