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江苏高院终审认定毕马威对娃哈哈构成侵权,杭州中院终审裁定“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归属娃哈哈集团。至此,在有关“达娃之争”的境内外诉讼中,达能已连输38阵。
“毕马威”案源于2007年11月,当时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和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为被告资产的接管人。
此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着手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被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告上了法庭。2008年11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毕马威的发函行为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并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
毕马威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认定,发函系毕马威的行为而非其员工黄珍妮的个人行为,违反了国家司法主权管辖原则,对娃哈哈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据此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境外,2008年12月30日,BVI高等法院也撤销了对被告的接管令。法官认为达能提起的这一诉讼“不具有可诉性”,还指责了达能在众多问题上对法庭进行了误导和隐瞒,从而导致法庭此前作出了错误的裁定。
有意思的是,达能、毕马威均否认自己同本案有关系。宿迁中院一审判决后,达能新闻发言人丁莹声称:“毕马威作为接管人只对法院负责,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现今江苏高院二审时,毕马威却在上诉中称“境外法院最终任命黄珍妮个人为接管人,并非任命上诉人(毕马威)为接管人”,其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叶志坚认为:“毕马威的一系列行为是为了向达能提供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资产信息并保全资产,以配合达能在境外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与达能不无关系。”据悉,这场诉讼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毕马威此前大规模地在几乎所有非合资公司所在地从事接管活动,因此娃哈哈旗下的这些非合资公司极有可能陆续对毕马威提起类似的诉讼。
而达娃之争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娃哈哈”商标归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作出裁定,认定“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达能认为,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对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是不需要国家商标局审批的。因此,即便国家商标局未核准《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据此,达能曾向杭州仲裁委员会主动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仲裁委员会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达能请求。达能不满仲裁结果,又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法院肯定了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009年5月21日终审驳回达能申请,维持原裁决。
娃哈哈方面律师指出,《商标转让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是同一合同约定的,杭州仲裁庭已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因此所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皆已终止。对此,达能6月19日发表声明称,“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26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