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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称将向更高级司法机关申诉争夺娃哈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9日 07:00  新闻晨报
达能称将向更高级司法机关申诉争夺娃哈哈
商标之争让这场跨国婚姻裂痕尽显。CFP图片

  裁决后,“娃哈哈”争夺战仍未熄火

  杭州中院判决娃哈哈集团获得商标 达能决定向更高级别司法机关提起申诉

  晨报记者 李强 实习生 刘佳琪

  尽管已有杭州中院的一纸裁决,历时近2年的达能、娃哈哈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争夺战却未能“尘埃落定”。昨天,在有关裁决正式对外公布之后,达能单方面发表声明称:“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娃哈哈:

  尊重杭州中院裁决

  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在5月21日就达能申请“娃哈哈”商标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仲裁决议的申请。根据这一裁定,今后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昨天下午,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尊重法院裁决。

  晨报记者又试图联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但他手机一下午无人接听。

    达能不服:

  《合资合同》仍然有效

  昨日下午,达能集团则向晨报发来声明表示,达能方已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书。该份声明称:“《商标转让协议》只是《合资合同》的从属协议。杭州仲裁委裁定《商标转让协议》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合资合同》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商标出资义务。”

  声明还表示,“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当时总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娃哈哈系列商标通过出资和出售的方式整体转让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商标转让协议》项下支付购买前述国内商标和海外商标对价的义务,娃哈哈集团也获得了商标出资所对应的合资公司之股权。然而,娃哈哈集团在获取前述利益和权利后,既没有将国内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也没有将海外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严重违反了《商标转让协议》的规定。”

   专家观点:

  终裁被改判的希望不大

  “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达能在声明中表示。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杭州中院就“娃哈哈”商标一案作出的终审裁定被改判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此外,达能在2007年还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等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据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下个月将会作出裁决。届时,从1996年开始“结缘”的“达娃”将会最终“离婚”。

  [新闻背景]

  达能娃哈哈商标之争

  “达娃”商标之争始于2年前。当时达能认为,双方在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并要求娃哈哈依照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而娃哈哈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

  随后,娃哈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结果则认定《转让协议》已终止。但达能却在去年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决议。申诉的理由是,该《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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