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等7地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审批权下放到省

2014年08月27日 14:15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北京等7地允许设外资医院 

  可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进行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洪鹏 王硕)今天上午,商务部发布消息称,国家卫计委、商务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从2014年7月25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通知要求,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另外,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随着中国境内首家外资全资(除港澳台)医院德国阿特蒙将落户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独资医院的发展之路也进一步受到市场关注。

  2010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

  今年7月1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新31条”措施中,取消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的最低限制。

  相关新闻 医务人员法律保护 启动研究

  本报讯(记者 王硕)昨天,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大学牵头,医务人员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正式启动课题研究。这是本市首次启动对医务人员法律保护研究,希望以此为基础提出法律建议。

  目前,我国涉及规范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多达100余部,但仍存在许多空白,比如对医疗事故的适用范围标准、过错鉴定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再比如,我国的医疗风险补偿制度尚未出台,缺乏非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损害补偿等,容易导致医患矛盾升级。

文章关键词: 外资独资医院商务部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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