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温泉景区房产搁置近10年 因国企拍卖引发纷争

2014年06月19日 16:30  新华网  收藏本文     

  新华网南宁6月19日新媒体专电 (记者钟泉盛 汪军)广西象州县温泉景区远近闻名,每到节假日,在这个素有“广西最优质温泉”美誉的景区内更是一房难求。然而,在这一景区有一家位于黄金地段的酒店,由于破产案件引发的纠纷,闲置将近10年。这一破产案件的两个主角——象州县旅游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买家打了近10年的“马拉松”官司,买家因预付资金却无法取得资产叫屈喊冤,而县政府看着黄金宝地无法利用也干着急。这当中究竟孰是孰非?

  国企破产拍卖 “谁出办证税费”引发纷争

  象州县政府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象州县旅游公司(下称“县旅游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于2004年10月申请破产,目前温泉景区闲置的酒店就曾是这家公司的。象州县法院在县旅游公司申请破产当月即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11月,象州县旅游公司破产清算组(下称“清算组”)成立,负责处理该公司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等工作。

  2005年1月,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县旅游公司在温泉景区内所属房产及附属设施,以张国辉为法人代表的象州县温泉旅游开发公司(下称“温泉旅游公司”)以230万元竞得。2月,温泉旅游公司向清算组申请先期支付80%、184万元成交款,剩余20%款项待清算组办理好所有证照及许可证后再予支付,清算组书面回复“同意按此报告实施”。4月,温泉旅游公司催促清算组办理房地产等证照手续。

  5月,清算组通知温泉旅游公司,按拍卖成交确认书附属资料规定,办理证照变更的相关税、费应由买受人承担,温泉旅游公司应缴交证照变更相关税费。温泉旅游公司则认为,清算组同意办理好证照后再付剩余20%款项,即同意承担办理证照变更的相关税、费,否则违背了象州县政府招商引资精神,因此一直拒交办证税费及余款,称要“一手交证,一手交钱”。清算组认为,温泉旅游公司未缴交税费,也未履行交款义务,致使证照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马拉松”诉讼战 两级法院多次裁决

  清算组认为,由于温泉旅游公司未交办证变更税费及余款,且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由其控制温泉水源、管理景区道路等要求,导致拍卖程序无法正常终结。清算组请求象州县法院对标的物重新拍卖。2006年10月,象州县法院做出象法破字第1-3号裁定,将县旅游公司整体财产收回重拍。

  温泉旅游公司对裁定提出异议,抗辩称未交20%余款是因为清算组未完成办证,交付条件未成就,不属违约;程序上裁定适用《拍卖法》第39条规定存在违法,该条款规定只有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才可再行拍卖,法院不具有启动再行拍卖的主体资格。2007年1月,象州县法院又做出象破字第1-4号裁定,认为象法破字第1-3号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象州法院做出1-4号裁定的同时,清算组向温泉旅游公司送达《通知》称,温泉旅游公司未交付余下20%款项,根据拍卖法规定,收回已交付给温泉旅游公司的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2月,象州县法院再次做出象法破字第1-5号裁定,认为温泉旅游公司拒绝交付20%余款,致使拍卖目的无法实现,裁定由清算组将象州县旅游公司整体财产收回重新拍卖。

  温泉旅游公司随即向象州县法院发出复议申请书,认为象法破字第1-5号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已拍卖的财产应受《合同法》调整,而非《拍卖法》,人民法院无权裁定收回重拍;此外,根据《拍卖法》第39条,有权启动收回重拍程序的是拍卖人,即拍卖公司,而不是委托人,即清算组。

  3月1日,象州县法院做出象法破字第1-6号裁定,驳回温泉旅游公司的复议申请。2日,象州县法院做出象法执字第1号《执行通知书》,限令温泉旅游公司将县旅游公司整体财产移交给清算组,否则将强制执行。温泉旅游公司代理律师韦岸松表示,象州县法院的裁定存在多重违法问题:一是违反破产裁定的适用范围;二是违反立案受理;三是裁定内容无法律依据;四是认定事实错误。温泉旅游公司分别于3月4日和19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请求行使执行监督申请书》与《请求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纠正错误的申请》。

  12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启动重拍程序应由拍卖公司提出,且按照合同法规定,温泉旅游公司已支付80%价款,余款20%未付也征得清算组同意,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因此裁定撤销象州县法院象法破字第1-5、1-6号民事裁定书。

  此后,象州县政府多次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撤销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做出的裁定。2013年8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来破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2007年来破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象州县法院象法破字第1-5、1-6号民事裁定书法律效力恢复。

  记者采访了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询问该院在2007年和2013年两次裁定为何前后迥异。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为一审终审制,上级法院无权直接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定,因此撤销了2007年的裁定。

  纠纷衍生多重问题 闲置地产何日发挥作用

  这场持续长达将近10年的纷争,双方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而位于温泉景区核心地段的标的物房地产却一直闲置,带来一系列衍生问题。

  象州县政府表示,本案中止多年,致使破产工作不能开展,县旅游公司下岗职工的工资、养老金等福利无法解决,得不到妥善安置的下岗职工不断上访;另一方面,县旅游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意见不小,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而温泉旅游公司在投入184万元资金后,守着优质旅游资源无法开发,大额资金无法周转,公司陷入窘境。象州县一干部说,10年过后,温泉景区酒店即使重新开发,成本已大幅上涨,这场博弈可谓“两败俱伤”。

  象州县政府介绍,目前,清算组已经对县旅游公司财产进行了重新清点,并将恢复重拍程序的有关情况告知温泉旅游公司。由于时间跨度过长,县旅游公司所属财产已经霉烂损失,需重新评估。再次拍卖可能产生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温泉旅游公司承担。再次拍卖成交后,清算组再与温泉旅游公司进行原价款结算。

  温泉旅游公司负责人表示,法院的判决裁定往往关系到当事双方重大利益,来宾、象州两级法院的7个裁定反反复复,十分不严谨。温泉旅游公司表示不服象州法院的错误裁定,将继续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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