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电商税收政策应鼓励创业就业

2014年03月07日 14:40  羊城晚报 

  两会代表:电商税收政策应鼓励创业就业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全方位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国内税收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侨联陈副主席表示,给予电子商务宽松的政策环境,实属必需。

  文/林曦

  一组数据见证飞速发展的中国电子商务:

  2013年11月11日,淘宝天猫一天的销售额达到350亿,相当于9月份中国日均社会零售总额的一半。

  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增长42.0%。

  2013年,商务部监测的3000家重点零售企业中,网络购物销售增长31.9%,增速分别比百货店、超市和专业店高出21.6、23.6和24.4个百分点。

  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抓紧制定促进电子商务的税费优惠政策。意见提出,特别是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尤其要注意鼓励问题。如对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应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基本前提,即使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制也要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

  陈代表认为,零售环节税收规模小、征税成本高,生产制造环节是税源的大头,一般商业零售毛利润也就是10%左右,应抓大放小。税收征管的第一个环节先要把生产环节管住,那么大部分税源就管住了。以浙江省为例,2012年浙江个体户数量占到总体纳税人数量的66%,但个体户的税收比重仅占总税收的2.36%,比重占的很低,但是消耗了大量的税务机关资源和精力。电商平台只是零售环节,毛利率低;生产、出厂环节大部分税收已完全纳入征管体系。可见,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必须加快建立宽松的税收政策,从而带动整体经济结构的有利转型。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范围的界定,学界已有不少讨论。在社科院日前举办的《电子商务:新的生产力》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张主任认为,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B2B,网络零售交易额仅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6%左右。而在网络零售交易中,B2C模式下企业利用网络实现的销售已经纳入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C2C交易平台中大量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处在创业初期阶段,如何制订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据资料显示,淘宝网上95%的商户月度成交额在2万元人民币的征税起征点以下,而有规模(月成交额高于10万元)的卖家,大部分都已注册为企业法人,入驻天猫商城,通过了天猫商城非常严格的入驻资质审查门槛,提供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接受国家的工商与税务登记的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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